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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适用范围 2
2 一般规定 2
3 主要提交资料 2
4 执行标准和规程规范 2
5 地形测量工艺流程图 2
6 地形测量方法及要求 3
6.1 图根控制点的测量 4
6.2 地形测量测绘内容及取舍 4
6.2.1 测量控制点测绘 4
6.2.2 居民地和垣栅的测绘 4
6.2.3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测绘 5
6.2.4 交通及附属设施测绘 5
6.2.5 管线测绘 6
6.2.6 水系测绘 6
6.2.7 境界测绘 7
6.2.8 地貌和土质的测绘 7
6.2.9植被的测绘 7
6.2.10注记 8
6.2.11地形要素的配合 8
6.3 测图 9
6.3.1平板仪白纸测图 9
6.3.2经纬仪配合测距仪测图 11
6.3.3全站仪配合电子平板测图 12
6.3.4全站仪测记法 13
地形测量施工工艺标准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程。
2 (1) 地形测量由点到面依次展开,成图必须满足相应比例尺地形图的要求。(2) 地形图必须能正确反映真实地形地貌。(3) 作业时严格按《工程测量规范》。3 主要提交
按《合同条款》的规定提交以下资料:;;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执行标准和规程规范
列标准及规程规范如有新的版本,则应按新版本执行。;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
DL/T5128-200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6 地形测量方法及要求
6.1 图根控制点的测量
1.1图根点是直接供测图使用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可在各等级控制点上采用经纬仪交会法、测距导线法、全站仪坐标法、三角高程、水准测量、GPS等方法测量。
1.2图根点或测站点的精度以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中误差来衡量,其点位中误差不应超过图上±0.1㎜;其高程中误差不应超过测图基本等高距的1/10。
1.3为了节约,图根点可以采用临时地面标志。
1.4图根点的密度因测图使用的仪器不同要求也不同,只要能够保证碎部点的平面高程精度即可。
1.5测站点可以在测图过程中根据需要随时测放。
6.2 地形测量测绘内容及取舍
地形图应表示测量控制点、居民地和垣栅、工矿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交通及附属设施、管线及附属设施、水系及附属设施、境界、地貌和土质、植被等各项地物、地貌要素,以及地理名称注记等。并着重显示与测图用途有关的各项要素。
地物、地貌的各项要素的表示方法和取舍原则,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形图图式执行外,还应符合如下有关规定。
6.2.1 测量控制点测绘
1.1测量控制点是测绘地形图和工程测量施工放样的主要依据,在图上应精确表示。
1.2各等级平面控制点、导线点、图根点、水准点,应以展点或测点位置为符号的几何中心位置,按图式规定符号表示。
居民地和垣栅的测绘
2.1居民地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应准确测绘实地外围轮廓和如实反映建筑结构特征。
2.2房屋的轮廓应以墙基外角为准,并按建筑材料和性质分类,注记层数。1:500与1:1000比例尺测图,房屋应逐个表示,临时性房屋可舍去;1:2000比例尺测图可适当综合取舍,图上宽度小于0.5mm的小巷可不表示。2.3建筑物和围墙轮廓凸凹在图上小于0.4mm,简单房屋小于0.6mm时,可用直线连接。
2.4 1:500比例尺测图,房屋内部天井宜区分表示;1:1000比例尺测图,图上6mm2以下的天井可不表示。
2.5测绘垣栅应类别清楚,取舍得当。城墙按城基轮廓依比例尺表示,城楼、城门、豁口均应实测;围墙、栅栏、栏杆等可根据其永久性、规整性、重要性等综合考虑取舍。
2.6台阶和室外楼梯长度大于3M毫米,宽度大于1M毫米的应在图中表示。
2.7永久性门墩、支柱大于1M毫米的依比例实测,小于1M毫米的测量其中心位置,用符号表示。重要的墩柱无法测量中心位置时,要量取并记录偏心距和偏离方向。
2.8建筑物上突出的悬空部分应测量最外范围的投影位置,主要的支柱也要实测。
6.2.3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测绘
3.1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测绘,图上应准确表示其位置、形状和性质特征。
3.2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依比例尺表示的,应实测其外部轮廓,并配置符号或按图式规定用依比例尺符号;不依比例尺表示的,应准确测定其定位点或定位线,用不依比例尺符号表示。
6.2.4 交通及附属设施测绘
4.1交通及附属设施的测绘,图上应准确反映陆地道路的类别和等级,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关系;正确处理道路的相交关系及与其它要素的关系;正确表示水运和海运的航行标志,河流和通航情况及各级道路的通过关系。
4.2铁路轨顶(曲线段取内轨顶)、公路路中、道路交叉处、桥面等应测注高程,隧道、涵洞应测注底面高程。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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