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课 著作权(八)邻接权.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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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主讲教师:杨庆庆(讲师) 邻 接 权 一、邻接权的产生 1.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某些有价值的非物质劳动成果由于不具备“独创性”而无法受到狭义著作权的保护。 2.《罗马公约》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邻接权: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又称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和作品之外劳动成果的创作者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 《著作权法》中,邻接权特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广播信号以及出版者对其版权设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联系: 首先,邻接权的客体与作品存在一定关联。 其次,邻接权与狭义著作权在性质上都是专有权利,而且邻接权人享有的许多专有权利不仅与狭义著作权享有的专有权利名称相同,也控制相同行为。 区别: 首先,两者客体不同。 其次,由于邻接权客体的创造性程度低于作品,其享受的法律保护水平相应地也较低。 三、一般规定 (一)共同条款 (二)外国人的邻接权 1.外国人的邻接权原则上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予以保护。 2.没有国际公约上的依据,若外国人的表演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其录音制品是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也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四、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权的主体 1.表演仅指现场表演 2.对作品进行表演的人就是表演者 3.《著作权法》严格将“表演者”限定为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因此非作品的表演者在我国不可能享有表演者权。 (二)表演者权的客体 1.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即“表演者通过自己对作品的理解和阐释,以声音、动作、表情等将作品的内容传达出来,或者借助一定的工具如乐器、道具等将作品的内容传达出来。” 2.如果表演者多次进行了表演,则无论每次表演的内容是否相同,表演者对每一次表演都享有表演者权。 (三)表演者权的内容(重点记忆) 1.表明表演者身份权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 3.现场直播权 4.首次固定权 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复制、发行权 6.信息网络传播权 1、2项保护期无限制;3—6项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四)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表演者的义务】(重点)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或演出组织者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付酬。 2.使用演绎作品进行表演者,表演者或演出组织者应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付酬。 3. 表演者只能行使属于自己的表演者权,而不能将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许可他人行使。 五、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一)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主体与客体 1. 主体即录音、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2. 客体是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内容 1.复制权 2.发行权 3.信息网络传播权 4.出租权 5. 录像制作者有许可电视台播放权 保护期50年,截止于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付酬】 1.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演绎作品的,应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及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 3.被许可人复制,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 4.录制者只能行使属于自己的录制者权,而不能将属于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专有权利许可他人行使。 C 六、广播组织权 (一)广播组织权的主体与客体 1、主体:广播电台、电视台 2、客体: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信号” (二)广播组织权的内容 1. 转播权 2.录制权 3.复制权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广播组织的义务【均须付酬】 1.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播放他人的影视作品,应当取得制片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 播放他人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还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 表演者表演他人作品时,广播电台、电视台如果要对现场表演加以现场直播,必须同时获得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和表演者许可。 6. 广播组织只能行使属于自己的广播组织权,而不能将属于著作权人和录像制作者的专有权利许可他人行使。 B 七、出版者权利 (一)版式设计与出版者 (二)出版者的权利 1.专有出版权 图书出版者依其与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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