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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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6]522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86)进行了修订。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①总则;②一般规定;③动力与电气装置;④起重吊装机械;⑤土石方机械;⑥水平和垂直运输机械;⑦桩工及水工机械;⑧混凝土机械;⑨钢筋加工机械;⑩装修机械;⑾钣金和管工机械;⑿铆焊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①删去少先式起重机、屋面起重机、蒸汽打桩机及滚筒式混凝土搅拌机等淘汰机械的内容;删去木工机械、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变压器、碎石机等不属于建筑机械的内容;②增加了挖掘装载机、静力压桩机、混凝土搅拌站、潜孔钻机、转盘钻机、全套管钻机、竖向钢筋电渣压力焊机、混凝土切割机等新机械的内容;③补足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混凝土机械、装修机械、钣金和管工机械等机械的品种、使用安全技术方面的内容;④增加大中型机械的液压传动内容,逐步做到以液压传动为主、机械传动为辅助;⑤机械的型号、安装、拆卸、顶升、锚固及运输以及电气方面术语与现行国家标准取得一致;⑥增加机械维护保养方面作业内容;⑦建筑机械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与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协调一致。   本规程由建设部建筑安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中建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是: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3号。邮政编码:730050)   本规程参编单位是:湖北省工业建筑工程总公司   四川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江苏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山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是:钱风 朱学敏 成诗言 陆裕基 金开愚 安世基   1 总则   1.0.1 为保障建筑机械的正确、安全使用,发挥机械效能,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安装、工业生产及维修企业中各种类型建筑机械的使用。   1.0.3 建筑机械使用时,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2.0.2 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内。   2.0.3 操作人员应遵守机械有关保养规定,认真及时做好各级保养工作,经常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   2.0.4 实行多班作业的机械,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2.0.5 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2.0.6 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备的条件,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应设置充足的照明。   2.0.7 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2.0.8 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9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2.0.10 机械不得带病运转。运转中发现不正常时,应先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2.0.11 凡违反本规程的作业命令,操作人员应先说明理由后可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0.12 新机、经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JGJ 34)进行测试和试运转,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2.0.13 机械在寒冷季节使用,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2.0.14 机械集中停放的场所,应有专人看管,并应设置消防器材及工具;大型内燃机械应配备灭火器;机房、操作室及机械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0.15 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气压缩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处,设置围栅和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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