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仅供参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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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仅供参考) ( 年 月 日第 届董事会第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三章 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学校的日常活动,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举办者(单位名称或公民姓名)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 万元)举办,学校的注册资金 万元,举办者不要求回报。(或举办者要求合理回报,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4、45、46、47条执行。) 第三条 学校名称和地址: 学校全称: 学校地址:上海市虹口区 第四条 办学类型:培训机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办学层次:高等/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非学历 办学内容:计算机、外语、艺术、文化、职技 办学形式:全日制、业余、函授 招生对象:成人、青少年 第五条 学校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 第六条 学校接受虹口区教育局、虹口区民政局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督导和检查。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准时参加各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七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虹口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虹口区民政局。 ? 第二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八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董事会组成: (一)学校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董事长由举办者推荐。换届时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和董事会推选,董事长由新的一届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 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虹口区教育局备案。 (三)董事会每届任期( )年。 (四)董事增补,由举办者或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虹口区教育局备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虹口区教育局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条 董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订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董事会不得干预在其职权外的学校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议事规程: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董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学校发展的根本利益的规则。 (二)学校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学校董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五)学校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l.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订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议议题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董事长(或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虹口区民政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聘任校长应当经董事会讨论,并报虹口区教育局核准。 第十四条 校长的任职条件: (一)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能确保到岗到位。 第十五条 校长的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负责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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