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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条例》讲座.doc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一、新旧《工伤保险条例》比较 (一)工伤保险的内含 1、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归责原则 工伤(国际上称为“职业伤害”)保险制度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从1884年德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劳工伤害保险法》至今,已120多年了。在工业化初期,工人因职业伤害能得到一点赔偿,只在民法中规定,但同时要求:工人在法庭上要以充分的证据说明所受到的伤害不是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可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甚至由于受伤害者死亡,是根本不可能提供足够的证据的,因而也就得不到任何赔偿。后来,人们逐步认识到工伤实际上是“职业危险”造成的,即:只要使用机器,就有可能发生机器伤人之事;只要从事某种职业,这种职业就免不了使从事者伤亡。由此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这项原则,伴随着《劳工伤害保险法》在德国诞生,成为各国工伤保险制度公认的原则。 3、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确立工伤保险制度; 1994年,《劳动法》,上升为法律层次; 1996年,原劳动部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是第一个专门性文件; 2003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2010年10月,《社会保险法》; 2010年12月,国务院颁发586号令,对《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条目进行了修改。 (二)新旧《工伤保险条例》比较 1、适用范围的变化 2、工伤保险基金的变化 3、工伤认定的变化 4、劳动能力鉴定的变化 5、工伤保险待遇的变化 6、监督管理的变化 7、法律责任的变化 二、工伤的认定标准 (一)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第3项情形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排除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认定程序 (一)管辖和时限 1、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即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按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2、时限: (1)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职工: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救济: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申请 1、申请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应当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决定和救济 1、简易程序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2、一般程序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3、中止事由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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