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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王小龙-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doc
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
彩色笔记
王小龙
说明:本部分在2005年司法考试中总共考核120分,但需要学习的内容量大、面广。为使考生能够根据各个法律的分值分布合理安排自己的复习时间,每个部门法之下均参照过去5年的命题情况介绍了各个法律的大体地位。对于重要知识点的对应法条提纲中均用“Fxx”表示。2006年大纲比去年新增若干知识点,本提纲均用★特别注明,请考生留意。
商法
商法在2005年考试中共占51分。公司法由于会出现案例题,分值最多,将近一半。其次为合伙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剩余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破产法、海商法分值最少。
?一、公司法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F217):
???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指实际中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而不是部门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绝对控股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相对控股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包括法人或自然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一)公司法总论
1、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的特征有以下三方面: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但凡法人均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
?①依法设立(F6、7)→工商登记
?②独立财产(F3)→股东丧失出资的所有权,换取股权
?③独立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F3)
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F20)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个案判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
e、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股东的居所混合使用,或者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营业场所为同一场所。另外,股东没有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公司以外的事务或股东个人支出而未作适当记录,没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等,都可视为财产混同。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发生混同的主要表现是两者从事同一业务活动,而且公司业务经营常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以至与之进行交易的对方根本无法分清是与公司还是股东进行交易。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特征,如高级管理人员互相兼任(特别是在母子公司中)等。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同样体现了公司的社团性―――摘自辅导用书)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2、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的起始与终止(F7、189)(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①经营范围—“目的范围”(F12)(超出经营范围的,一般有效,除非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②投资能力(F15)(没有50%的投资数额限制,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③担保能力(F16)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
意思能力由法人机关形成(F 22)→由法定代表人实施(F13)。
股东会(权力机关)、董事会(执行机关)、监事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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