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物权法讲义.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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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讲义 注意物权法与合同法、担保法的关系 衔接:《物权法》与《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 取代:《物权法》与《担保法》:《担保法》彻底被废特了! 补充:《物权法》与司法解释 注意:历年真题答案的修正;详看07年司法考试大纲中的真正考点。 第一部分 物与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用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2) 转变传统观念:物权不再一定是对世权,现在承认不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的。 (没有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物权的种类 1、物权法定主义:类型固定和内容固定 ????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基本原理:与物权法抵触的,只是不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不排除其他效力。 2、物权的体系 自物权——所有权(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制度) 他物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典权【习惯法】)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占有 所有权:最完全的物权,他物权的产生的基础。 用益物权:客体为不动产,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客体为动产、不动产、权利,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二、物的概念和种类 (一)物的特征 1、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器官、假牙。 2、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 3、可支配性 4、独立性——例外: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70) 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180) 【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G: a.下列选项中那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商标、空气、镶在人嘴里的假牙、地 上的假牙 b.网络游戏中的帐号被黑客盗窃,虚拟财产被窃取,网民要求网络商归未果, 还后起诉要求赔偿。 1、我国不承认虚拟财产,不是物权法上所说的物。 2、救济途径:玩家应该对网络商主张违约责任没有尽到保护义务。 3、我国也保护第三人侵害法定财产权之外的合法利益。 4、法理角度:社会进步与法律稳定性之间矛盾的解决。 (二)物的分类 1、主物与从物 单独为一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为同一主体所有 2、原物与孳息 第二部分 物权效力 一、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个物上不能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存在矛盾的权利。 (1)不相容之排他 A、所有权 VS 所有权 B、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 VS 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 (2)相容性排他 A、所有权 VS 他物权 B、担保物权 VS 担保物权 二、优先效力 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相容之排他 例外:法定抵押权、留置权优先于意定抵押权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破除债权 (2)优先受偿 (3)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海商法上的优先权、工资债权。 三、追及效力 (一)含义:物在召唤主人 (二)限制:善意取得 四、物上请求权的效力 必考: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损失赔偿。。。 (一)物权的确认:本质上是一种确认的诉权。 (二)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三)债权请求权:损害赔偿、恢复原状。 注意:物上请求权与债权之债请求权的区别 a.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物请权不要求妨害人有过错;债请权要求加害人主 观有过错。 b.损害:物请权不要求实际损害;债权之债需要有损害才赔偿。 c.时效:物请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债权之债适用诉讼时效。 第三部分 物权变动 李建伟语:登记是权利登记,非合同登记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 公式: 合同+公示=物权变动 ★ 注意:两种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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