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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物权法讲义.doc
物权法讲义
注意物权法与合同法、担保法的关系
衔接:《物权法》与《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
取代:《物权法》与《担保法》:《担保法》彻底被废特了!
补充:《物权法》与司法解释
注意:历年真题答案的修正;详看07年司法考试大纲中的真正考点。
第一部分 物与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用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2)
转变传统观念:物权不再一定是对世权,现在承认不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的。
(没有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物权的种类
1、物权法定主义:类型固定和内容固定
????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基本原理:与物权法抵触的,只是不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不排除其他效力。
2、物权的体系
自物权——所有权(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制度)
他物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典权【习惯法】)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占有
所有权:最完全的物权,他物权的产生的基础。
用益物权:客体为不动产,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客体为动产、不动产、权利,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二、物的概念和种类
(一)物的特征
1、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器官、假牙。
2、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
3、可支配性
4、独立性——例外: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70)
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180)
【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G: a.下列选项中那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商标、空气、镶在人嘴里的假牙、地
上的假牙
b.网络游戏中的帐号被黑客盗窃,虚拟财产被窃取,网民要求网络商归未果,
还后起诉要求赔偿。
1、我国不承认虚拟财产,不是物权法上所说的物。
2、救济途径:玩家应该对网络商主张违约责任没有尽到保护义务。
3、我国也保护第三人侵害法定财产权之外的合法利益。
4、法理角度:社会进步与法律稳定性之间矛盾的解决。
(二)物的分类
1、主物与从物
单独为一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为同一主体所有
2、原物与孳息
第二部分 物权效力
一、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个物上不能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存在矛盾的权利。
(1)不相容之排他
A、所有权 VS 所有权
B、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 VS 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
(2)相容性排他
A、所有权 VS 他物权
B、担保物权 VS 担保物权
二、优先效力
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相容之排他
例外:法定抵押权、留置权优先于意定抵押权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破除债权
(2)优先受偿
(3)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海商法上的优先权、工资债权。
三、追及效力
(一)含义:物在召唤主人
(二)限制:善意取得
四、物上请求权的效力
必考: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损失赔偿。。。
(一)物权的确认:本质上是一种确认的诉权。
(二)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三)债权请求权:损害赔偿、恢复原状。
注意:物上请求权与债权之债请求权的区别
a.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物请权不要求妨害人有过错;债请权要求加害人主
观有过错。
b.损害:物请权不要求实际损害;债权之债需要有损害才赔偿。
c.时效:物请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债权之债适用诉讼时效。
第三部分 物权变动
李建伟语:登记是权利登记,非合同登记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
公式: 合同+公示=物权变动
★ 注意:两种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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