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郑其斌民诉彩色笔记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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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 民诉(含仲裁)在司法考试中分值较高,考查角度着眼于法条的规定,应当是一个较容易拿分的学科,但实战成绩却不理想,难点在于其知识点比较繁多、零散,难于记忆和把握细节规定。 我们的目标:民诉不丢分! 我们的工作:在理论的指导下将知识点体系化,并记住它!。 我们的方法:听课理解重点、课下记忆重点、做题巩固重点! 郑其斌 brickzheng@ 导论 诉――当事人因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 诉的分类: ①、确认之诉——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 分为: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的确认之诉(选民资格案件不是确认之诉,为非讼程序,根本不属于诉的范围) ②、给付之诉——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对方当事人对自己为一定给付的请求 给付的内容: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行为,财产是最普通的诉讼行为,行为可以是作为,如赔礼道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停止侵害 ③、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消与对方当事人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 诉讼标的:(当事人发生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 诉讼法律关系:必须在诉讼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恒定的是法院(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检察院之间、当事人和证人之间,都不是诉讼法律关系―――这个陈旧的观点目前还必须适用); 注意:本案包括本诉和参加之诉;本诉和反诉 一、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基本原则: 调解原则——调解是贯穿于民事诉讼始终的;但调解不适用于执行程序,调解也不适用于非讼程序 处分原则——处分的内容既包括程序性的权利(诉讼权利),也包括实体性的权利(民事权利) 辩论原则——辩论的形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平等原则——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并不是指诉讼权利相同 同等原则——有外国人参加的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国民待遇原则 对等原则——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2、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合议庭是基本制度,独任庭是例外规定 独任制 哪些情况下用独任制——在诉讼程序中,独任制是和简易程序一一对应的关系; 独任制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一样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时候,可以用独任制,可以用简易程序 独任制这个人是什么人?——审判员(不能是人民陪审员) 合议庭的组成:①、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人民陪审员只能参加一审的审理 ②、不能两次审理——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2)回避——《民事诉讼法》第45条 适用范围——适用回避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不适用回避的:证人(有两个特性:不可替代性和优先适用性)、 不参加诉讼活动的人 法定原因——《民事诉讼法》第45条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离婚商业秘密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1、主管问题——主管是管辖的前提 (1)是不是民事法律争议? (2)有没有其他解决途径? ①、人民调解不影响诉讼(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相当于民事合同的效力) ②、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劳动争议仲裁作出后不服的,15天起诉) ③、选择仲裁不得诉讼 2、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民诉意见第34条) 据以确定管辖的要素发生了变化,已经确定的管辖权不变——管辖权一旦确定,不再变更; 但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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