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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出 万科A 7.30元 1000股 * 二、证券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已向社会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数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价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遗漏。 6、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三、证券上市的一般程序: 公司提出上市申请 证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批 签订上市契约 发布上市公告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 四、我国证券上市的相关制度 (一)特别处理 1、退市风险警示制度(*ST)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或公司主动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3)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4)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5)公司可能被解散; (6)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7)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8)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2、一般特别处理股票(ST股票) 一般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导致投资者难于判断公司前景,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特别处理包括以下措施: (1)股票前冠以“ST”字样; (2)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为5%; (3)特别处理不属于对公司的处罚,上市公司在特别处理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变。 * 应进行其他特点处理的情形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表明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3)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获准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表明公司业务未正常运营,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 (4)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尝到严重影响用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5)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6)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7)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严重的; (8)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 * (二)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股票的暂停上市是指当上市公司不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时,为了规范股票交易,降低股票交易的风险,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股票实行暂停交易的处理办法,即停牌。 * 《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时;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恢复上市 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经过整改重新符合要求时,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恢复上市交易。 满足以下条件后,公司可向交易所申请恢复其股票上市交易: 因连续亏损导致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盈利的; 因财务报告不符合规定导致股票暂停上市,若公司在两个月内披露按有关规定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因未公布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导致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两个月内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 * (四)终止上市 当上市公司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不再满足法律规定的上市条 件时,证券交易所将停止该公司股票的交易,即对其摘牌。 《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 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改正;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节 证券交易程序 * 一、证券交易原则 (一)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二)竞价成交原则 1、价格优先原则 2、时间优先原则 * (三)交易规则 1、入市人员 交易所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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