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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核对的,则由发包人所作的计量核对结果无效。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计量核对的,则视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已经认可。经承、发包双方认可后的核对结果,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协议中应载明延期付款的时间和利息支付事宜,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付款。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有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H. 索赔与现场签证 1.确立索赔事件,应具备三个要素:a. 有正当理由 b. 有有效的索赔证据 c.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2.对索赔证据的要求:真实、全面、关联、及时、具有法律效力。 3.索赔程序: a. 索赔人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被索赔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b. 被索赔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c. 索赔人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被索赔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d. 由被索赔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在有正当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符合合同约定时予以受理; e. 被索赔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 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索赔人协商确定并由被索赔人批准。 I.有关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 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2.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3.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其他项目费按以下规定计算: ⑴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⑵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发、承包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按中标价或发、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⑶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⑷索赔事件产生的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索赔费用的金额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⑸现场签证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现场签证费用金额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⑹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所有,如出现差额,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项目的工程价款中。 * 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正文部份)宣贯教材 一、新规范出台的背景及过程: 根据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建立和发展的需要,建设部于2003年2月17日以第119号公告批准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03规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03规范”的发布施行, 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此举使我国工程造价计价及管理工作从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的、单一的“定额计价模式”向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际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发生转变,它的出台是第一次以国家标准的形式来推行改革工作,不仅在工程造价领域产生 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同时也引起了建设行业及财政、审计、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的广泛关注。规范的实施对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和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发挥了重大作用。“03规范”实施以来,据建设部统计,迄今为止全国已有60%的国有投资工程实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各地在实施“03规范”的过程中, 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 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但也发现了“03规范”的一些不足的之处, 例如适用范围不宽、可操作性不够强、不适应深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工作等等。为此, 建设部从2006年开始,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03规范”的正文部分进行修订,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起草、论证、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经过多次修改,完成了新规范(以下简称“08规范”)的修订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7月9日以第63号公告发布了修订后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03规范”同时废止。从“08规范”修订的力度来讲,它不是对老规范的小修小改,而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在许多方面有所突破。它的出台,对巩固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成果,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08规范”的特点 适用范围的变化 03规范 08规范 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 1.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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