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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试行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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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试行规范 为贯彻实施新《渔业法》,合理开发利用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水域滩涂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各产业协调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试行规范。 一、工作依据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的依据如下: 一是法律依据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划编制主要依据有《渔业法》、《土地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 二是立足现有。根据现有的工作基础,如《中国浅海滩涂渔业区划》、《中国内陆水域渔业区划》、《渔业发展“十五”规划》等中央和地方有关区划、规划等规范性文件。 二、指导思想 以贯彻执行新《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鼓励发展水产养殖的方针政策为契机,以加强对养殖业的有效管理和保障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根据国民经济和地区经济发展计划,结合考虑全面实施我国渔业战略调整和养殖水域、滩涂可持续利用的需要,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发展思路,对养殖水域、滩涂进行科学规划,为合理开发利用养殖水域、滩涂资源,提高养殖水域利用率,有效保护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加快完善和推进养殖管理制度,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三、基本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养殖规划过程中,要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1.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 各地在进行规划时应将已经养殖的水域滩涂纳入规划,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战略;同时,要考虑到目前以渔为生的渔民和因产业结构、规划调整转入养殖的渔(农)民对养殖水域滩涂的依赖性,为他们今后的发展留出足够的养殖区域。 2、一次规划、分步到位的原则 规划应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并根据已有区划规定,将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确定为养殖使用功能。在具体规划时可本着“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先粗后细、先易后难”的原则,在养殖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养殖布局规划。 3、开发与保护结合的原则 应根据资源分布状况将水产资源丰富的水域滩涂确定为养殖发展重要水域,如:水产原种场等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商品鱼基地等。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以开发促保护。妥善处理水产养殖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关系,养殖生产应符合环境容量和养殖容量的要求,使养殖水域滩涂发挥最佳效益。 4、规划与调整结合的原则 充分发挥规划对水域功能的定位作用,协调处理各产业水域滩涂的使用纠纷,做到水域滩涂使用功能明确、产业布局合理。同时,将规划与调整结合起来,通过规划的实施,对不符合区域布局规划及养殖密度较大的养殖场所进行调整,鼓励养殖区转移至水交换条件好、环境优良的水域,尽可能地减轻近岸及湾内养殖压力。 5、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原则 各地应根据规划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等条件和特点和外部条件的影响,因地制宜地进行养殖布局,并体现区域特点;客观反映规划区域的社会经济条件、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及开发前景,发挥地方水域滩涂的资源优势。 四、实现目标 通过该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实现以下目标: 1、明确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域范围; 2、保障养殖渔民正常生产生活所需的养殖水域滩涂,依法保护商品鱼基地等重要的养殖水域、滩涂; 3、合理调整和规划养殖生产布局,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4、控制养殖规模密度,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模式,保护和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 5、为建立以养殖使用证为核心的养殖业管理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五、编制机关及批准机关 全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应在各省上报的养殖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全国渔业形势发展的需要,由农业部编制完成,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地方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分别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根据水产养殖生产特点,规划编制应以县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为主体,在此基础上编制各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为避免毗邻行政区域间的养殖水域、滩涂在进行规划时出现重叠现象和今后管理矛盾的发生,毗邻行政区域的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界和争议水域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由毗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编制,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各级养殖规划应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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