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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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公共场所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水平,增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守法和自律意识,根据《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要求,在总结全省各地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自身管理水平,强化其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长效机制和卫生管理的信用体系,达到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整体水平,减少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发生,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目的。 二、组织管理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导工作,各市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可邀请工商、旅游、文化等部门和行业协会参与,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负责组织对等级评定后的公共场所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促使其按评定标准认真做好自律。 三、工作范围和目标 2009年,我省重点在住宿业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至2009年11月底,广州市(含所辖区)要对辖区内不少于50%的住宿业,其他市(含所辖区、县)对辖区内不少于40%的住宿业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住宿业总数以上年度的统计报表数为基数),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理发美容场所等公共场所同步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在住宿场所内同时设有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的,则同步进行量化分级评定和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量化评价、分级监督、动态管理、公开透明以及统一规范的原则。 (二)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量化等级应与政府重大活动接待、星级宾馆评审的资质审核相接轨。 (三)各地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方案应因地制宜,切实可行。在实施过程中,应注重动态管理和实际效果,要与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同时注意进行量化分级的效果评估,根据实施效果及时调整工作方案和措施。 (四)各地要以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推广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五、实施方法 (一)制定方案。 各地必须以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为依据,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二)确定标准。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参考我厅下发的《广东省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等附表内容(附表1-4),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可进一步调整、修订,但关键项目的调整不得低于评分表要求。 (三)评定等级。 1.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 2.评定对象是辖区内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单位。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评价,按100分标化后,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总得分低于60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公共场所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其卫生信誉度定为C级。 3.含多个经营性公共场所类别的综合性公共场所,对不同场所分类测评确定其相应的卫生信誉度,其场所的综合卫生信誉度等级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按照最低等级的卫生信誉度确定其综合等级。 (四)日常监督。 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要使用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量化评价。根据量化评价结论确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监督频次。 卫生监督员现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仍应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公共场所日常监督频次参照其卫生信誉度等级确定。等级越高,监督频次应越低。下表规定了不同卫生信誉等级的最低监督频次,各地可根据实际,合理调整监督频次。 卫生信誉度 监督频次 A级 不少于1次/两年 B级 不少于1次/年 C级 不少于2次/年 由于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而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此频次限制。 (五)等级公示。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确定了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公共场所发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的标识,并张贴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评定结果应适时向社会公示,以促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信用体系建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志、标识样式见附表5,各地不得擅自更改,具体材质自定。 (六)培训和宣传。 各地应加强对量化考评人员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法人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对法律、法规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的认识水平,确保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注重加强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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