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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
·2009·
江西理工大学校风
勤奋 严谨
求实 创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国家教育法规、教育部文件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4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16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21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37
第二部分 江西理工大学教育与管理文件
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41
江西理工大学关于实施学分制的规定 63
江西理工大学学分制选课规定 68
江西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72
江西理工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75
江西理工大学实习工作细则 82
江西理工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93
江西理工大学考场规则 94
江西理工大学教室管理规则 96
江西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98
江西理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109
江西理工大学“学雷锋、创三好”先进集体、先进
个人评选及表彰办法 122
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132
江西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135
江西理工大学学风建设先进集体评选办法(试行) 138
江西理工大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
施办法 142
江西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146
江西理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149
江西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152
江西理工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 155
江西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160
江西理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则 168
江西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实施
办法 170
江西理工大学学生医疗卫生规定 173
江西理工大学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管理办法 175
江西理工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179
江西理工大学学生上网管理办法 181
江西理工大学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实施办法 185
江西理工大学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实施办法 188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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