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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
业务培训讲义
Version 2.0
二零零六年八月三日更新
免责声明
本培训材料旨在提供与大宗交易业务培训主题相关并方便查阅的有关规则和资料。深圳证券交易所不保证本培训材料内容准确无误、没有遗漏,其中的各项规则应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对外发布的规则文本为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任何因本培训材料的内容不准确或遗漏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概不负责(不论是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或合约责任或其它)。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零零六年八月三日
目录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制度 3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 10
三、大宗交易系统数字证书使用说明 22
四、大宗交易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29
五、大宗交易人工受理流程 71
附件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大宗交易资格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二: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关于发放大宗交易数字证书的通知
附件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制度
一、大宗交易制度的建立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投资者结构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突出表现为机构投资者比例日益提高,逐渐成为市场交易的主体。为了提高市场对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满足机构投资者多样化的交易需求,解决机构投资者大额交易所遇到的成本高、流动性差等问题,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3年8月公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对敲交易暂行规则》,于2002年2月和2003年8月先后制定和修改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大宗交易细则》”),初步奠定了深圳证券市场建立多层次交易机制、构建多样化交易平台的基础。
为了提高投资者在深圳证券市场进行大宗交易的便利性,
二、新《交易规则》与原《大宗交易细则》的比较
(一)允许证券品种组合大宗交易
原《大宗交易细则》中只允许进行单一证券品种大宗交易,随着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发展,为了满足机构投资者多样化的交易需求,提高大宗交易的灵活程度,新《交易规则》允许证券品种组合大宗交易。
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
同时,为了活跃我所债券、债券回购大宗交易,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新《交易规则》适当降低了这两个交易品种大宗交易单笔买卖的最低笔数和限额。单笔债券、债券回购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二)延长交易时间
原《大宗交易细则》中规定,大宗交易在每个交易日的15:00到15:30之间采用盘后交易的方式进行。为了提高大宗交易的便利性和, 新《交易规则》延长了大宗交易时间。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15:30。
(三)放开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三、新《交易规则》中大宗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大宗交易有关内容见新《交易规则》第三章第六节。
(一)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标准
新《交易规则》第三章的3.6.1对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
(二)大宗交易时间(3.6.2)
新《交易规则》3.6.2规定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以及13:00-15:30。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指令应包括以下内容:
证券代码
意向申报是否明确交易价格由方决定。对于不明确价格的,表示愿意表示成交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 证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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