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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降低经营风险,依据《公司法》、《担保法》、《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担保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任何担保行为前,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公司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其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单项担保额及其使用,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计财部负责对外担保专业管理,经理办公室负责对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法律咨询。
第三章 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九条 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十条 除按照持股比例与其它股东共同提供担保的以外,公司原则上只为下属单位或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特殊情况为下属单位、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还应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节 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没有其它法律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应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经理、其它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六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七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可与派驻被担保对象的董事、经理进行适当沟通,以确定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第三节 担保的审批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涉及金额或资产价值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单项不超过10%的,需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审议通过;超过上述审批权限的,应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后,方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按程序逐级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批人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动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上级审批机构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公司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人的批准或授权,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控制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委派的董事或股东代表,在下属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上代表公司的利益对其有关担保事项发表意见前,应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征询意见。
第四节 担保合同的审查与订立
第二十五条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并经公司主管部门、法律顾问等审查。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保证的范围、方式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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