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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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包工队、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分类号】 220010199313 【标题】 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和《关 于加强电力建设包工队、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电力工业部 【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其它 【文号】 电办「1993」290号 【名称】 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包工队、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题注】 【章名】 通知 为认真贯彻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扭转电力建设、施工不安全的被动局面,部决定颁发《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包工队、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并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认真组织学习和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本次颁发的两个规定。在安全施工管理上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各电管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必须设专人管理基建安全监察工作。施工及建设单位的领导要支持安监部门的工作,按《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施工监督的权力,并按国家及部有关规定对专职安全监察人员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以及落实应该享受的待遇。 三、安全管理工作是个系统工程,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的各职能部门应按《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两个规定的要求,履行各自的安全施工职责,并逐条落实。 两个规定自1993年9月1日起执行。请把贯彻执行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部。 【章名】 附件1: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更好地落实部颁《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加强安全施工管理,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电管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局、电力建设局(总公司)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办法等,在安全施工管理上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的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安全施工职责深入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监察部门应全力支持安监部门在赋予的权限内积极开展工作;认真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行“规定”中规定的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施工职责。 三、应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四、“规定”中赋予安全监察部门和安全监察人员的权力,任何人、任何部门无权更改或削减。 五、安全监察部门或安全监察人员在执行任务和使用赋予的权力与本单位领导发生矛盾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仲裁。对此,单位领导不得打击报复,不得歧视。否则,一经查出,应给予严励制裁和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 六、电力建设工程的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的要求、严肃、认真地进行统计上报。 1.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应按“规定”的要求,立即由主管网、省局、电建局电告部建设协调司。 2.伤亡事故必须严格按“规定”第十章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统计范围如实上报,严禁隐瞒不报。否则,一经查出,将加重处罚。 3.统计范围外的死亡事故亦必须在“职工伤亡事故月报”中反映,填在表外,且必须附上有关说明、证明材料,以备核查。 七、安全施工必须与经济挂钩,实行重奖重罚,奖罚分明。 1.主管单位与施工企业法人代表签订的年度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规定。 2.工程建设的主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规定。 八、奖励 1.建设单位: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按“规定”的要求,有健全的安全施工管理网络,有专职安监人员;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1)承包的工程全年因工死亡事故率小于0.3‰,应给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行政正职一定的物质奖励和荣誉奖。 (2)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应给予重奖。 2.承包单位(电力建设施工企业)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管理的规定、制度、办法等;按“规定”的要求,有健全的安全施工管理网络和专职安全监察机构;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1)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应给予企业和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一定的物质奖励和荣誉奖。 (2)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给予重奖。 3.分包单位(包工队) 按“规定”的要求,有专职安监人员,施工项目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并认真交底,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并接受发包单位在安全施工上的指导和监督。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发包单位应给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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