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doc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doc

  1. 1、本文档共1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合同的管理,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及合同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针对电力建设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以内资为主的电力工程(火电、送变电)招标和投标。全外资或以外资为主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招标投标。火电单机300MW及以上、送变电330kV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逐步进行招、投标。其它项目的招、投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宜招标的工程项目除外。    第三条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贯彻公正、等价有偿、协商一致、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当事双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约束。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招标必须由具备招标资格的单位承担,招标单位的资格条件为:   (一)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必须具有电力部或其授权认证单位核发的招标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者可以自行招标,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者,必须通过委托协议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单位组织招标,委托不受地区限制。    第六条 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申请招标:   (一)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设计深度能满足施工招标要求;   (二)主要设备、建设资金到位计划已分别落实;   (三)建设场地已经落实。    第七条 招标方式。原则上采用邀请招标。也可采用公开招标或议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每个标被邀请的投标单位一般不应少于3家。    第八条 邀请招标程序   (一)向招标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   (二)编制绍标文件;   (三)择优选择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   (四)将招标文件及标底报请招标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发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召开标前会议,进行答疑。   (七)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八)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公开招标或议标的招标程序,可参照上述程序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在招标文件中,对下列问题要着重明确:   (一)工程项目的开竣工日期,里程碑进度要求,工期的提前或延迟的奖罚办法,因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而发生的工期变动原则;   (二)工程施工质量要求、技术规范上的特殊要求及质量管理模式;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报价依据、价差和量差的调整办法、发电送变电工程、工程量明确的,提倡采用总价合同,不够明确的应采用单价合同,要考虑到技术经济条件变化时,相应地调整计算办法;   (五)工程拖欠款及其利息的解决办法;   (六)招标保函或保证金的金额及其处理方法;   (七)投标方承担的价格上涨因素及处理办法;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如确要变更或补充时,必须经招标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一条 招标主管部门接受招标文件后,应在15天内审查完毕,并通知招标单位。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对工程进行适当分标,以利于发挥不同投标单位的专业优势。但不能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开招标。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分割、垄断、封锁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介绍建设用地、发放证照为条件,要求将应实行招标的工程发包给指定单位;禁止任何行业垄断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禁止认任何形式的开标后的议标和竞争。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招标名义指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隐瞒工程真实情况;   (二)泄漏标底、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   (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或回扣等;   (四)暗示、串通、勾结、偏袒任一投标单位。   发生以上情节者,由行政主管机关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五条 标底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六条 每个标只能有一个标底。    第十七条 标底以发标的技术、经济和工程项目的现场条件为依据,按电力行业工程造价编制规定和工程所在地的预算规定、费率标准和定额编制。标底应包括特殊施工措施费,取费必须完整。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要求优良、工期要求比国家合理工期缩短时,标底中应增加优质优价因素和工期要求因素。    第十九条 标底价应考虑工程期间物价上涨因素。主要材料

文档评论(0)

14576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