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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民间借贷担保业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间借贷担保是指民间放款人(即以自然人为主体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发生借贷关系,公司依据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见附件一)向放款人提供保证的融资类担保。民间借贷担保是公司的一项担保业务品种。
第三条 民间借贷担保业务的基本程序是:有放款意愿的放款人可在公司登记放款信息;借款人向公司申报借款项目;公司对借款企业项目进行调查、评审、选择;选择好借款项目后,通知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公司与放款人签订保证合同。
业务流程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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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民间放款人资金信息管理
(一) 民间放款人资金信息由公司客户管理部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包括放款人资金信息登记、对放款人的放款通知、登记信息整理等。民间放款人资金信息应设密码在制定电脑中储存。
(二) 放款人资金信息按放款人联系放款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编号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放款人姓名、放款金额、预放期限、联系电话等。
(三) 放款时按信息登记的编号顺序通知,当最后一个放款人放款额不能满足项目借款额的尾数时,可延后顺序选择合适的放款人补齐;放款人由于贷款对象、贷款期限等原因不同意放款到某一项目的,其后的放款人依次补上。
(四) 民间借贷担保项目放贷结束后,应及时将实际放款人的信息从原登记放款信息中删除,并按项目的放款时间顺序另行储存,以备还款时使用。
第五条 民间借贷担保项目的受理、调查、审核、评审、审批等按公司业务操作规程和项目决策管理等规定程序执行。
第六条 民间借贷利率原则上由借贷双方商定,公司可在一定时段内提供参考利率。放款人应以所得利息额的5%向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
第七条 公司向借款人提供担保,根据担保额度,按公司的收费规定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
第八条 民间借贷担保项目的借贷、担保手续办理
(一) 民间借贷担保项目审批通过后,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担保协议》并落实反担保措施。公司业务主管根据项目审批通过的时间先后或客户需用资金的急缓程度统一安排民间资金的放款额度及放款时间,安排以《民间借贷担保业务放款签批单》(见附件二)为准。民间借贷担保项目放款额与审批额应保持一致,不得超审批额放款。客户经理最迟在放款日前一天凭《民间借贷担保业务放款签批单》告知放款信息管理人员通知放款人。放款信息管理人员通知放款人完毕后,将《民间借贷担保业务放款签批单》传递至风险部,风险部依该单上确定的放款人数打印《保证合同》(见附件三)、《借款合同》(见附件四)及《民间借贷担保放款人登记卡》(见附件五)等。
(二) 客户经理负责通知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的时间、地点和其他准备事项。
(三) 客户经理应在放款前完成《保证合同》的盖章。保证合同盖章后,综合部即时完成《保证合同登记、使用、交回、销毁登记表》交回风险部。
(四) 客户经理现场参与、组织并指导借贷双方办理以下手续:
1、 指导借款人提前一日在规模较大、手续办理快捷的金融机构设立民间资金收款帐户。客户经理应及时取得包含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帐号等内容的清单。
2、 客户经理向放款人出具《放款通知书》(见附件六),放款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到金融机构办理交款手续;放款人也可向借款人交付现金。放款人交款后,持金融机构缴款单到公司办理以下手续:
(1) 放款人填写《民间借贷担保放款人登记卡》。
(2) 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留存一份,放款人留存一份,公司保存一份;放款人向借款人交付款项,借款人向放款人出具借据(附件七)。
(3) 借款人向放款人支付利息,放款人向借款人出具利息收据(见附件八,利息收据三联,一联存根,一联交给放款人,一联交借款人)。
(4) 借款人向公司支付担保费,公司向借款人开具担保费收据。担保费当场交于公司出纳人员或存入公司指定帐户。
(5) 公司与放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一式两份,公司留存一份,放款人留存一份;放款人向公司支付中介费,公司向放款人出具中介费收据(见附件九,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一联交公司出纳,一联交放款人)。
(6) 放贷手续办理结束后,客户经理负责对《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民间借贷担保放款人登记卡》进行统计、整理;核对项目应放、实放款额后交公司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存档;并将剩余盖章保证合同即时交风险部登记使用数量及交回数量,风险部即时将交回的保证合同销毁。
第九条 民间借贷担保项目的事中监管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放款人在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期限前,如急需资金可通过客户经理办理债权转让手续,提前获取本金和适当利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放款人从客户经理处领取并填写《民间借贷担保债权转让申请表》(见附件十)。客户经理核实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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