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资质管理办法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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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市场和企业行为,加强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设备成套、设备监造、建设监理、调试等单位及电力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确保电力建设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设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一、《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二、《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三、《电力程设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四、《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五、《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六、《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七、《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保障电力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工程承包与经营活动,结合电力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二条 凡从事火电、送变电、水电工程建设的电力部归口管理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和技术装备等。 第四条 电力部建设协调司归口管理火电、输变电施工企业的资质,其中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由水农司负责初审。 第五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电力工程活动的企业,必须按本办法提交有电力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等级证书。第二章 电力施工企业分类 第六条 电力施工企业按经营能力分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两类。 第七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指为建设单位提供全方位服务的智力密集型工程建设企业。它应当具备能力是: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管理、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技术开发应用、工程建设咨询监理等。 第八条 工程总 内容,否则证书无效。 第三十三条 各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对违反本办法完成的勘察、设计成果,审查部门不予审查,施工单位不得施工,银行不予付款。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电力工程授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电力设备成套工作,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电力设备成套市场,为电力建设项目法人提供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服务,保证电力建设计划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从事火电、水电、输变电建设的设备成套单位。 第三条 在电力工业部设立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领导小组并下设资质审查办公室,负责电力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工作。 第四条 凡承担电力建设项目设备成套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电力部资质审查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范围内的电力设备成套业务。 第五条 电力设备成套工作是具备资质的电力设备成套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或投标中标,根据批准的电力建设项目计划,设计及工程进度,从事电力设备成套工作,保证电力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形成完整的生产能力的一项经济技术组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项目法人的要求和委托,参加项目前期工作,了解工程技术经济要求和设备需求情况。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协同设计单位搞好设备选型和技术经济分析。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衔接,组织建设项目所需成套设备的招议标并落实成套设备订货。 二、按照电力建设项目设计所附设备清单和订货合同,组织供应全部或部分电力设备; 三、按照合同交货进度,负责组织或实施已订货设备的质量监造、催交,保证成套设备按质、按量、按时交付现场; 四、负责现场服务,协调解决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发现的技术、质量问题,及时向设备制造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反馈有关信息,保证设备正常投产运行。第二章 核发证书的条件 第六条 电力设备成套单位领取资质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国家规定的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应有合法的法人代表; 二、有从事电力设 备成套工作的专业人员,具备独立承担电力设备成套任务的能力;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与所承担的电力设备成套任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注册资本,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责任; 五、有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第三章 资质证书等级 第七条 电力设备成套单位资质证书,按照资历信誉、专业力量、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管理水平以及承担建设项目的范围等六个方面的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甲级证书单位 (一)资历信誉 1.独立承担过大型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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