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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工作相关问题的现状及解决对策
在基层派出人民法庭,审理民事、经济和刑事自诉案件,调处各种民间纠纷,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为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的重要体现。人民法庭面向基层,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在整个基层工作中发挥着依法治理的重要作用。人民法庭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辖区一方的平安和人民法院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笔者在人民法庭工作以来,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人民法庭工作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研。
一、人民法庭工作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审判工作的规范性不强。
1、从法庭法官配备与工作任务的要求看,目前在许多人民法庭,法官配备无法适应审判工作的要求。如笔者所在的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下属三个人民法庭的法官各有三名,其中法官各两名,书记员各一名,故在审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时,只能再通知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由于基层人民陪审员的法律修养与审判业务还不尽人意,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局面时常出现,人民陪审制度难以发挥实际作用;另外因为法警缺编,使得庭审现场没有法警值庭,维持庭审秩序的强制力受到制约。2.从法庭所处地理位置与当地党政部门的关系看,人民法庭驻地或辖区内乡镇党委政府受传统观念影响,有意或无意地将法庭当作自己的一个职能部门,给法庭分配各种“工作任务”,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法庭的审判工作;法庭受理的一些案件有时涉及当地党委政府或村委会,就会由于种种客观原因而不能得到公正的审理,司法效果受到影响。3.从法庭物质设施与工作效率的需要看,虽然上级法院及相关部门从财力物力上已开始向人民法庭倾斜,但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法庭物质装备跟不上审判工作效率的需要;有的法庭工作人员长年吃住在法庭,日常生活条件艰苦,也是法庭物质设施落后的表现。
(二)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不适应工作要求。
法官素质决定案件质量。当前许多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缺编,故每一名法官每年要审理上百件案件,用来加强业务学习的时间就被挤占了不少,无法保证充分的学习时间。法庭的法官不得不始终停留在原有的法律功底上,审理案件靠“吃老本”,业务素质提高的步伐较慢,因此,现实中出现的一些新型案件、疑难案件,往往很难得到公正的审理。人民法庭的书记员兼管接待、立案、记录、送达等多项工作,业务水平同样得不到快速的提高,工作负担反而沉重,致使法庭的事务性工作效果不理想。基层人民陪审员因受到其文化水平、法律修养及审判业务素质的限制,在参与合议案件时,或是提出不合法不合理的意见,或是一言不发甘做听众,有的甚至因与当事人的某种关系而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牵线搭桥”,造成司法不公,有损人民法官清正廉明的形象。
二、对人民法庭工作相关问题解决对策的思考
(一)通过有效措施增强审判工作的规范性。
对于法庭法官的配备,上级法院应对之优先配齐配强。在法官人数上,人民法庭工作人员至少要有五名:其中包括三名法官,从而保证可以组成一个合议庭,并有一名书记员和一名法警。有些地方针对法庭辖区社会关系复杂、干扰因素过多,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等情况,对法庭工作人员(特别是出生在当地的审判人员)实行轮岗易地交流,这种做法值得借鉴。对于法庭的地理设置,要遵循规范化和规模化的要求,凡是不利于统一执法、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不相符的,都应撤销。设置人民法庭,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原则:1.坚持“两便”原则,即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这也是设置人民法庭的目的。这一原则如果得不到贯彻,人民法庭的设置就会失去意义。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搞一刀切。是否设置人民法庭,在哪里设置,都要根据受理案件数量、辖区范围及人口数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综合决定。3.坚持积极和慎重原则,上级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对于法庭物质设施的改善,上级法院及相关部门应予以重视,并通过各种有效办法努力加以建设。一流的审判业绩,离不开一流的物质设施作保障。当前许多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的物质设施改善,在物力、财力上给予积极倾斜,让我们感到十分欣慰,这不仅是地方党委政府对于司法事业的支持,更是全社会法治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
(二)提高审判人员法律修养和业务素质刻不容缓。
领头人位置在一个部门中的重要性勿庸置疑,提高审判人员法律修养和业务素质,法庭领导对于提高所在法庭审判人员法律修养和业务素质,起着感染和带领的重要作用。上级法院首先要做好法庭领导的选派工作,真正将既有丰富审判经验、又有较高领导能力的人员选派到法庭担任庭长;同时要明确法庭庭长的权利与责任,强化其既抓业务又抓队伍的“一岗双责”制度,做到能上能下,实行动态管理。法庭领导力量加强之后,必会有利于法庭审判人员素质提高问题的解决。再次是将竞争机制引入法庭,实行“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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