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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标准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解除、履行等管理要素的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其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多产企业有关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解除、履行和管理等活动。
1.3 本标准不构成对劳动合同管理的约束。
2 定义和缩略语
2.1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1合同--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依法对外或者相互之间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1.2 书面合同--指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
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1.4 重大合同--指本标准4.3条所称的合同以及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
3 责任与权限
3.1合同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综合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和重大合同及纠纷备案制度,落实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框图见附录A)。
3.2经济法规部是公司合同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合同管理的规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所有合同在经济法规部存档备查。
3.3审计部是公司合同专业监督部门,负责对合同订立及履行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权益维护情况进行专业监督。
3.4计财部是公司合同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订立及履行活动是否符合规定及公司权益维护情况进行专业监督。
3.5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能部门是公司的合同承办机构,负责分管合同的立项、谈判、订立和履行等工作。合同承办机构不明确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职能部门中指定。
3.6公司业务相关部门是公司合同协作部门,参与合同的管理、协同做好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合同的订立
4.1.1 公司各单位对外以及相互间的经济活动、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虽属即时清结,但批量、交易金额较大,或有专业技术要求,当场难以检测产品内在质量,有试用期、保质期等要求的交易,也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不得用货单、调拨单、计划衔接表、预算单、收欠条等代替合同。
4.1.2 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各部门,有权对外订立合同。单位内部机构或部门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以本单位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公司内部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及集团公司授权委托的职能公司,在授权范围内有权以本单位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4.1.3各单位在订立下列合同前,应当报公司有关部门和经济法规部审查:
利用外资合同;
资产抵押、转让、出售、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
借款合同;
企业兼并、收购、分立、破产、清算合同;
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合同;
其他重大或各单位认为有必要报送审查的合同。
4.1.4 需报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审查的合同,由公司及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报送审查。
4.1.5 订立、履行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谋取非法利益。
4.1.6 订立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先申请、后谈判,先审查、后签字的程序。认真进行项目、当事人资格、信誉、履约能力、合同内容及签订手续等合法性、有效性、可行性审查。
4.1.7 公司的合同承办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合同草拟、谈判、审查、修改、订立程序。每一件合同须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确定一名具有任职资格的合同管理人员或业务人员为合同承办人,依法订立合同。
4.1.8 公司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遵守《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负责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和履约能力等情况;
具体承办合同的谈判;
负责合同的草拟、会签、修改,保证合同的可行、合法、有效性;
负责督促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追偿;
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单位的合同台帐、档案及统计、分析;
参加合同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4.1.9 合同承办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或法律工作人员,不得是社会临时性借用、聘用人员。
承办人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作,并接受合同监督部门的监督。
承办人应对合同订立、履行的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须及时与有关部门及法律机构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解决。
4.1.10 拟订立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承办人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审查和确认:
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过年检的有效营业执照、其核准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欲签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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