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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目的
为加强专业建设,规范我院专业设置程序,促进学院规模、结构、质量与效益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教学系部专业设置的申报、调整及管理等。
3 职责
3.1 教务处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学院各系部共同参与。
3.2 教务处根据上级部门文件负责制定专业设置要求、标准及相关表格。
3.3 教务处负责对各专业申报的专业进行审核。
3.4 各系部认真做好专业设置具体工作,如有变动,及时申请调整。
4 控制措施
4.1专业建设指导思想是坚持正确的办学定位,以社会需求为依据,就业为导向,立足交通,面向社会,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并根据市场需求变化适时进行专业结构优化调整,使学院专业设置合理、宽窄并存、优势突出、特色鲜明。
4.2专业建设规划
4.2.1根据学院中长期规划,制定学院专业设置与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4.2.2按照学院专业设置与建设中长期规划,各系制定系专业设置与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4.3专业设置基本原则
4.3.1导向性原则。以就业为导向,关注交通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的趋势和变化,开发和调整专业结构,培养适需要才。
4.3.2行业优先原则。围绕交通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合我院专业优势,开办具有交通行业或特色的新专业。
4.3.3可行性原则。专业的设置应符合学院专业发展规划,体现学院教学资源、办学特色和水平,发挥学院土建类、机电类、管理类和人文社科类专业办学优势。对某些虽然市场需求较大,但开办条件相差过大的新专业,应慎重起步。
4.3.4效益原则。专业设置既要适应交通建设需要和教育规律,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学校的理念,既要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也要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促进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4.4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
4.4.1符合社会对高职人才的实际需求。新增设专业要有人才需求的预测报告,调整专业须有近几年需求变化的调查分析,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100人;
4.4.2要有按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制定的专业建设规划和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及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4.4.3配备有能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师资队伍和教辅人员;
4.4.4初步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实验、实习(实训)场地;
4.4.5参照《高职专业目录》和地方的补充性目录,冠以科学规范的专业名称。
4.5专业设置申报与审批程序
专业设置管理由学院教务处、科产处牵头,以系为单位组织申报。
4.5.1专业设置的申请程序:
(1)各系部组成社会调查组,提出社会调查申请,明确调查目的、任务、范围及所需经费,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每年的12月底前各系部应完成下一年拟新建专业(专业方向)的人才需求预测报告。;
(2)每年的2月底前,各系部按专业大类召开专业开发可行性论证会,对系部提出的拟新建专业(专业方向)人才需求预测和市场调研情况、办学条件进行论证。人才需求论证会专家一般不少于9人,原则上要求由校外用人单位、行业专家和学院就业分配、教学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3)每年的3月底前各系向教务处递交申请报告和申请材料(一式5份);
(4)教务处、科产处组织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供院学术委员会参考;
(5)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6)每年6月底前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9月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7)省教育厅颁布新专业名称。
4.5.2应递交的申请报告和申请材料有:
(1)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具有条件及专业特色;
(2)高等学院增设专科专业申请表(见附表);
(3)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包括①社会调研报告②论证报告③参加论证专家名单④专家论证原始记录);
(4)新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5)系发展规划;
(6)新建专业的专业建设规划;
(7)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4.5.3由现有专业调整建设为新专业、专业方向以及双专科专业的设置,申报程序同新设置专业。
4.6 新设专业的检查与评估
4.6.1各系应加强对批准设置的新专业(或专业方向)的建设和投入,不断促进教学条件的完善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4.6.2学院教学学术委员会将对新设专业的建设情况实行指导、检查和评估,对于评估达不到要求的专业,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限期改正,否则将停止招生直至撤销专业。检查主要内容:
(1)招生及新生报到情况;
(2)教学计划执行情况;
(3)教学情况;
(4)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5)教学管理情况;
(6)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情况;
(7)实验(训)室建设与管理情况;
(8)学生就业情况。
4.6.3新设专业所在系在第一届学院毕业前,每年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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