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担保制度若干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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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当今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加强,国与国之间以及国内各类经济实体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密切。各类经济实体之间日益密切的联系催生了现代担保制度的发展。动产在现代信用交易中扮演者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动产担保显然已经成为现代担保制度之核心。   美国统一商法典之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法)的实施,为大陆法系传统的担保制度提供了新的理论参照;同时也为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打开了另一个视角。透过这个视角,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学者开始重新审视了传统民法体系中动产担保之构造。传统的民法理论中关于物债的严格划分以及由此带来的理论上的矛盾,各国在现实与理论上采取了不同的做法,以期实现民法理论关于物债两分所带来的矛盾与现实需要之协调。本文将以传统民法国家德为例,介绍其所采取的协调物债两分与现实需要之矛盾所采取的方法及其意义。   本文在介绍域外法关于动产担保的立法概况的同时,立足于我国动产担保制度的现实,在比较中外动产担保制度的基础上,反思我国动产担保制度之不足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笔者主要就动产担保物权的客体范围及其局限系分析、动产担保登记的制度功能及其效力分析和多项担保物权并存时顺位的界定三个问题予以梳理,以查其不足,补其缺漏,力图为我国的动产担保制度的完善略尽薄力。   一 动产担保制度之功能   (一) 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   现代经济的本质特征就是信用经济(Credit Economy)。所谓的“信用经济”乃货币经济的形式之一,在西方国家通常被笼统地称为货币经济信用是商品和金融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交易者通过债权债务的建立来实现商品交换或货币转移。   “信用”一词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仅局限于此,但从法学的角度来理解信用就是建立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或者说“信用的存在实际上是债发生的一个前提条件”。1 从某种意义上说,“债的本质,简而言之,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2 “信用是信用交易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3 其在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必然得益于良好的社会信用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担保交易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信用交易”,其是信用经济之应有内容。担保制度,尤其是动产担保制度,对于发展信用经济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现代社会中动产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社会财富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土地和建筑物等不动产之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动产与不动产之间的价值界限越来越模糊,甚至出现了很多动产价值远远高于不动产的价值。一些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原材料等生产资料和商品已经成为动产担保的最重要标的物。   伴随着社会财富结构的变化,动产担保制度在担保制度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显然已经成为担保制度之核心,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二) 动产担保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动产担保制度在社会信用体系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动产担保制度设计之初就是为了预防信用危机,对交易当事人之个人信用进行补充。在当事人之间以人保或物保的形式建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从而使债的成立在全社会成为一种可能。这种制度被证明对社会财富的增加以及进步是极为有利的,因此当今各国无一例外的在本国的法律体系中规定了关于动产担保的相关内容。   动产担保制度有利于维护财产“动的安全”,对促进社会整体财富之增加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动的安全是指“吾人以自己之活动,取得新利益时,法律产上对于该项取得行为加以保护,不使其归于无效,俾得安全之谓,此种安全之保护,系着眼于利益之取得,故亦称交易的安全”。4   动产担保制度的功能就在于在交易双方但是人之间建立起信用,进而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物之流转和物之功能的最优发挥,以增加社会财富。一方面,债权人通过担保制度取得了对债务人的信用,使得其在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条件下,让渡其对标的物之所有权于债务人,从而实现了物的价值化过程。另一方面,债务人通过担保制度在未支付标的物之对价的情形下亦得以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或者经营所需融通的资金,对于债务人之自身的发展大有裨益。在此过程中不难发现,担保制度,由其是动产担保制度是连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一个纽带或者桥梁,社会财富就是基于这个纽带而被创造出来。   动产担保制度于此种模式之下,承担着维持交易安全、激励民众创造财富之功能。   二 动产担保物权在当代的发展趋势及由此引发的问题   (一) 动产担保物权在当代的发展趋势   当今社会财富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动产在财富构成中的比重日益增大。现代工商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其资产以动产为主,而这些动产是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动产的。社会财富的结构变化反映到动产担保的法律制度层面上,表现为传统的担保形式的统治地位开始动摇。动产担保呈现出了由占有型动产担保向非占有型动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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