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及典型违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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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大理供电局所属各单位反违章管理,物业公司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的可能性。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2005 南方电网安生[2005]18号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南方电网 2005 南方电网安监[2003]29号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 2003 南方电网安监[2003]30号 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 2003 南方电网安监[2003]32号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 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总则 3.1违章是事故的根源,只有“零违章”,才能保证“零事故”目标的实现。为有效杜绝和减少各类违章行为的发生,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3.2反违章的目标:创建无违章企业。 3.3查禁违章实行逐级连责的原则,如公司领导发现违章,要连责处罚工作负责人、在现场的专责工及基层单位领导。基层单位领导发现违章要连责处罚站所长、班长及工作负责人。 3.4查禁违章要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人负责,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3.5本办法的条文规定与上级文件精神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4、违章的分类及表现 4.1按违章的性质分为四类:A、作业性违章,B、装置性违章,C、指挥性违章,D、管理性违章。 4.2 作业性违章是指:指在电力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及云南电网公司、本公司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4.3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云南电网公司有关规定及反事故措施规定要求;不符合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4.4指挥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4.5管理性违章: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违反国家、行业、云南电网公司及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的不作为行为和越级作业行为。 5、违章的处罚 5.1 违章处罚的一般规定 在查禁违章工作中,提倡班组、站所、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负责人发现违章,处罚违章人员;班长发现违章,除处罚违章者本人,还要连责处罚工作负责人;基层单位发现班组有违章现象,除处罚违章人员外,连责处罚工作负责人、班长及班组安全员,严重的要连责全班。公司领导及职能部门查到班组有违章现象,除处罚违章人员外,连责处罚工作负责人、在现场的班长、单位主任(副主任)、站所专责工及在场的公司生产管理人员,严重的要连责整个基层单位。 5.1.1查处违章行为是各级专(兼)职安监员首要职责,“安监员身边无违章”是安监员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重要标志。若发生安监员身边有违章,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5.1.1.1第一次发生安监员身边有“常见典型违章示例”的违章,按处罚金额的1.5倍进行罚款; 5.1.1.2第二次发生安监员身边有违章,离岗培训5天以上。 5.1.1.3第三次发生安监员身边有违章,内部待岗3—6个月。 5.1.1.4一年内第四次发生安监员身边有违章,免职处理。 5.1.2 非本公司的施工人员、外聘人员在公司生产区域内发生违章,仍按本规定执行。 5.1.3各单位自查的违章由单位按标准处罚后,公司不再重复处罚,也不再对该单位考核。 5.2 经济处罚 5.2.1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虽未造成事故,但违章性质严重,且对安全工作以及公司造成严重影响者。主要责任者处400—500元罚款;次要责任者处300—400元罚款; 班组第一责任人处200—300元罚款;单位(部门、站所)第一责任人以及分管的副职处150—300元罚款;所在单位的关连违章责任人员处50—100元罚款。 5.2.2 发生有“常见典型违章示例”的违章行为,按以下的原则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 5.2.2.1违章每次处50—100元罚款; 5.2.2.2 违章连责人员每次处不少于50元罚款。 5.2.2.3 公司查出(部门、站所未查出)无法确定个人违章的,对部门、站所处以100—300元罚款。 5.2.3 发生不在“常见典型违章示例”的违章行为,发现人为记录在案,安监部根据事实对照有关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5.2.4“常见典型违章示例”将视反违章工作需要不断补充完善。 5.3 离岗培训 一月内第二次违章,在进行处罚的同时离岗培训。培训内容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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