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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与《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59号)规定,为指导与规范示范推广项目申报,特制定本指南。
申报主体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申报。由项目业主单位投资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由业主单位申报;采用能源服务方式的,由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投资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投资运营商)申报。鼓励采取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能源服务模式。
二、申报条件
1、项目所在地区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并已制定“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和实施方案;
2、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项目必要的实力及良好的资信;
3、项目业主单位作为申报主体时,依托的技术单位要有成功的技术应用实例和相应资质;投资运营商作为申报主体时,应具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设计、施工、方案优化、检测及运行管理等能力;
4、投资运营商进行申报时,应与申报项目的业主单位达成协议,对申报项目实施能源合同管理。
5、申报项目达到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完成有关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
6、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能够在2008年9月底之前完成,并在今年内进行施工的项目。
7、申报项目的工程建设报批手续证明材料齐全,包括立项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资金落实证明文件、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
三、申报技术领域
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高层建筑),太阳能保证率资源丰富区不低于60%、资源较富区不低于50%、资源一般区不低于40%,集热器集热效率不低于40%;
2、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热制冷技术,太阳能保证率资源丰富区不低于50%、资源较富区不低于35%、资源一般区不低于25%,集热器集热效率不低于40%;
3、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光电转换技术,费效比小于2.5元/千瓦时;
4、利用太阳能公共区域照明技术,费效比小于2.5元/千瓦时;
5、沿江、海、湖地区利用地表水源热泵供热制冷技术,及地质条件适宜地区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系统COP不低于3;
6、利用地下水源、污水源热泵供热制冷技术,系统COP不低于3.5;
7、利用太阳能与热泵复合供热制冷技术,热泵部分系统COP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申报材料
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项目,需报送以下两份资料:
1、示范推广项目申报书(具体格式见附1);
2、示范推广项目申请报告(编写提纲见附2)。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并提供电子文档。申报书以中文填写,要求语言精练,数据真实、可靠;申请报告一律用A4纸,仿宋体四号字打印并装订成册;申报单位须保证申报表、申请报告等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申报内容作为项目检测验收依据。
五、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按照各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示范推广项目申报书和申请报告;当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盖章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建设主管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申报项目汇总,并进行初步审查;
3、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进行汇总之后,将项目申报材料、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3)及其电子文档联合上报。
六、网上申报
1、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帐号分配及创建说明”做好帐号的管理和分配(见附件4)。
2、申报单位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网上申报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2008年月2008年月日OO八年五月
说 明
项目编号按照申报指南(附件1-3)中要求统一编号;
示范项目申报主体单位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为投资运营商,不支持联合申报;
“达到建筑节能的标准”一栏中应填写是否达到或超过建筑节能标准,达到节能50%标准还是节能65%标准;
在建筑类型一栏的填写中,申报项目为既有建筑,应在“既有/改造”一栏中填写“既有”;申报建筑为公共建建筑,应在“居住/公建”栏中填写“公建”,若一部分是公共建筑,一部分是住宅,应在该栏中填写“居住/公建”;
在建筑面积一栏的填写中,申报项目为住宅建筑,应在“居住”一栏中填写“XXX”万m2,“公建”一栏中不用填写;申报建筑类型为“居住/公建”,应在“居住”和“公建”栏中分别填写相应的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指申报项目的总建筑面积。“示范面积”指所申报项目在2006-2007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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