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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系统发电设备运行检修
管理规定
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
S.00.00.00/DP.0100.0001
2009-05-18印发 封面 2009-05-18实施 本制度信息
制度名称 广东电力系统发电设备运行检修管理规定 制度编号 S.00.00.00/DP.0100.0001 对应文号 版 次 变更概要 修编时间 状态 0905版 2009-5-18 在用 角色 人员 编写 陈慧坤、陈亮、李嘉龙 初审 唐卓尧 会签 审核 批准
2009-05-18印发 制度信息 2009-05-18实施 广东电力系统发电设备运行检修管理规定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电设备管理工作,明确各有关单位在发电设备运行、试验、检修过程中的责任及作用,现依据《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等有关规程及规定,结合广东电力系统发电设备运行调试和检修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电力调度中心(以下简称中调)直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设备,各相关发电企业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开展发电设备的运行检修工作。
1.3 各地调可按照本规定,制定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电设备的运行管理规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 (DL/T838-2003)
广东电网公司《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Q/GD001 1136.3-2006)
术语与定义
3.1 本规定发电设备是指:发电机、汽轮机、燃气轮机、锅炉等主要设备;火电厂磨煤机、给水泵等影响机组安全运行及出力的主要附属设备;水电厂水库及影响水电厂运行的水工建筑;核电厂影响出力的常规岛主设备及影响常规岛运行的辅助设备;以及其他直接影响发电机组运行性能的各类设备。
3.2 商业运行的发电设备分为运行、检修、备用三个状态,正常情况下,每个状态之间的变更必须经中调调度指令同意后方可进行。
3.2.1 检修状态:发电设备获得调度检修开工指令开始检修后,或临时跳闸后,至设备恢复备用或交系统调度运行前所处的状态。
3.2.2 运行状态:并网运行的发电设备,除处于检修时期以外的状态。
3.2.3 备用状态: 发电设备停止运行,但随时可以按照调度指令要求并网运行的可调用状态。
职责
4.1 中调
4.1.1 负责发电设备运行性能参数标准的制定;
4.1.2 负责根据电网电力电量平衡分析情况,结合电网输变电设备检修情况,进行发电设备运行和检修计划的协调与统筹安排;
4.1.3 负责编制广东电网发电设备年度、月度、日运行和检修计划;
4.1.4 负责受理、批复发电设备检修申请,评估检修情况下的系统安全风险和电力电量平衡,提出保证系统安全和电力供应的相应措施;
4.1.5 负责中调直调发电机组运行、检修情况的统计和考核工作;
4.1.6 根据系统安全需要,负责制定发电设备的相关技术措施、试验等(包括PSS现场整定、励磁系统实测、机组进相、调速系统、AVC、装置参数试验等)年度推进计划;
4.1.7 负责受理、批复发电设备的相关试验(包括PSS现场整定、励磁系统实测、机组进相、调速系统、AVC装置等)申请,评估机组试验情况时对系统造成的影响及可能导致的安全风险,提出保证系统安全的相应措施。
4.2 发电企业
4.2.1 负责做好所属发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发电机组的安全健康状态,各项性能参数满足相关要求;
4.2.2 负责执行中调下达的机组发电计划曲线、电压曲线等机组运行方式;
4.2.3 负责根据发电设备运行情况,合理安排发电设备检修计划,编制发电机组的年度、月度、临时检修计划申请,按时向中调提交申请;
4.2.4 负责根据中调批复的机组检修计划,合理安排检修工期,跟进检修状态,按期按质完成检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中调;
4.2.5 按照中调要求,做好保证系统安全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及设备运行维护工作;
4.2.6 负责根据相关管理规定,按时做好所属发电设备必要的试验工作(包括PSS现场整定、励磁系统实测、机组进相、调速系统、AVC装置参数实测等试验),试验前提前向中调提交相关试验申请,试验完成后及时向中调提供相关设备的试验报告及技术参数。
新建机组调试运行管理
5.1 并网申请
5.1.1 发电企业新建机组首次并网前3个月,发电企业应向广东电网公司申请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向广东省电力调度中心申请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5.1.2 发电企业应在新建机组首次并网前1个月,向中调提交总体调试计划,包括各重要调试节点的时间计划,以便中调对整个调试过程有完整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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