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安全管理制度汇编_secret.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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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检查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使广大施工人员了解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并熟练掌握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避免各类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项目经理部和协作施工作业队伍。 二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是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各类生产事故、减少职业病和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之一,为“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奠定基础。 第五条 对新工人(包括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必须按国家规定坚持“三级安全教育”。 第六条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入厂教育、项目经理部教育、班组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入厂教育。 主要讲明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介绍本单位生产(工作)特点和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防火、防爆、防洪、防台、防尘、防毒、防机械伤害知识以及急救常识等。 项目部教育。 有针对性的介绍本项目经理部的生产(工作)特点;机械设备状况;预防事故的措施;本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班组教育。 介绍本班组岗位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生产(工作)特点;安全防护装置、工具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本班组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及教训等。 第七条 新工人(包括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才准上岗作业(工作)。教育情况及考试成绩记入本人安技档案(即三级教育卡)。 第八条 劳务协作单位的员工,必须进行和接受同新工人同样内容的安全教育,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第九条 各项目除开展经常性的不定期常规安全教育外,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定期安全教育。 第十条 定期安全教育可采用脱产与业余相结合的方法。教育形式不限,如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上级的指示和规定;组织施工人员收看(听)安全生产电影、电视、录象、广播;开办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展览;举办安全技术操作演练及安全生产座谈会、报告会等。 第十一条 组织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考试或开展安全知识竞赛活动,考试可视情采用闭卷或开卷。试题的命题范围 : (1) 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2) 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以及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 劳动保护及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等。 第十二条 考试(考核)工作结束后(包括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平常安全抽查考试、新进场劳务协作单位员工的培训、考试等),要对培训、考试情况进行统计和登记,以备查用(安全培训计划、师资、教案、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签到记录、试卷、培训小结等)。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培训、考试和取证。取证后,必须根据规定的时限进行复审或换证。 三 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第十五条 从事安全监督工作的专职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专业人员岗位证书后,才能上岗。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三类人员”的企业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第十七条 取得合法资格证书的项目经理、安全监督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复审或换证工作。 第十八条 安全培训、取证、复审(换证)工作按国家和当地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在拓宽新的施工领域、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新的施工工艺、添制新的技术设备和调换工人岗位(工种)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新的操作法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二十条 安全培训、取证、复审(换证)等工作,要做好统计和登记,以备查用。 四 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分为节假日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定期检查等四种。 第二十三条 节假日检查。 在“元旦”、“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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