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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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 现行个人所得税特点 1.分类征收 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3.税率偏高 4.采取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两种征纳方法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基本法律内容 一、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纳税义务人分类 这些纳税义务人依据其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 1 .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人员中,属于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是( )。 A 、外籍个人甲2007年9月1日入境,2008年10月1日离境 B 、外籍个人乙来华学习180天 C、 外籍个人丙2008年1月1日入境,2008年12月31日离境 D、 外籍个人丁2008年1月1日入境,2008年11月20日离境 【答案】 C (二)纳税义务 1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无限纳税义务。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来源地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 .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义务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而不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4. 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而不是出租方或承租方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而不是“取得”利息、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二、 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应税所得共有11个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但对津贴、补贴中的下列项目不予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从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具有包括以下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种应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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