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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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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 ——贵阳市培训班讲义 讲 授:杨贵生 副教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 第一部分 《行政强制法》重点内容解读 一、《行政强制法》的制定 行政机关处在国家管理的第一线,担负着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繁重责任,各方社会关系和利益博弈变化很快,而违法行为的方式也在不断变化,政府承担了有效社会管理的压力,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在提高。因此,立法过程也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完善。 作为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的行政程序立法“三部曲”,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至此,该法的制定工作历经十多年的酝酿、调研、起草、审议和修改,终于破茧而出。 《行政强制法》旨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该法共分7章71条,包括总则、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责任、附则。 二、《行政强制法》出台的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 ——《行政强制法》值此时机出台,意义十分重大,既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又切实适应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顺应了行政强制规范化、法治化和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一)《行政强制法》出台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行政组织与人员法律制度框架——《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公务员法》等; 行政监督与救济法律制度框架:《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等; 行政行为与程序法律制度框架:《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但是,作为我国行政法部门居于主体和核心地位的行政行为法律制度,由于《行政强制法》这一重要的综合性法律一直未能出台,而直接影响了其健全和完善的速度,并进而对我国整个行政法律体系乃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产生了明显影响。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强制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其早日出台不仅解决了行政法部门的重要“缺项”和“短板”,而且有助于实现行政法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建设的齐头并进,从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二)《行政强制法》出台重在解决行政强制的“散”、“乱”、“软”三大突出问题 行政强制是最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方式,涉及对公民人身权的限制和公民、法人财产权的处分,属于典型的损益行政行为。行政强制如果长期得不到法律的严格规范和约束,必然会引发诸多问题,严重影响甚至恶化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 行政强制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两点:一是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二是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的法治化框架得到确立,有助于根治行政强制的“散”、“乱”、“软”三大突出问题。 所谓“散”,是指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非常分散,分布在大量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除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对行政强制的救济作出了统一规定外,几十部单行法律、数百部行政法规和数以千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强制作出了具体规定。 所谓“乱”,是指行政强制权的设定和实施比较混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乃至规范性文件皆设定行政强制,享有行政强制实施权的主体涉及几十个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乃至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执法主体繁多,职责交叉冲突,规范监督不力,导致行政强制权被滥用。 所谓 “软”,是指在有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强制手段不足,效率不高,执法不力,不能依法全面履行职责,难以有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三)《行政强制法》出台符合世界各国行政强制法治化的发展趋势 行政强制权作为一种典型的公权力,其法治化无疑是世界各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综观西方国家的法治历程,大都将实现行政强制的法治化作为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个重点与难点。 大陆法系非常重视实现行政强制的法治化,通常采用一种统分结合的立法模式。如德国1953年的《行政执行法》,1961年和1963年的《直接强制执行法》和《联邦官员行使公法权力间接强制法》。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传统上没有专门而又独立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其行政强制主要属于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行政机关只能采取少量的即时强制措施,从而形成了司法为主导、行政为例外的行政强制制度模式。但与大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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