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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ppt
提纲 一、回顾企业集团相关制度规定 二、制度中暴露的问题 三、完善的建议 一、回顾企业集团相关制度规定 1、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于1987年12月16日发布的“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 2、 1989 年国家体改委印发的《企业集团组织与管理座谈会纪要》 3、199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体改委《关于选择一大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请示》 4 、1992年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颁布《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5、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二、制度中暴露的问题 1、企业集团的立法严重滞后 我国当前调整企业集团的规范,多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颁布的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法规和部门规章比较零散,并且权威性也不够。 2、 公司集团组建条件严苛 要求企业集团要达到一定规模, 如果达不到这两个条件的, 不能登记为公司集团。这项规定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中小企业组成的集团排除在外。 3、公司集团组建程序繁冗 对于组建公司集团的程序, 我国现行《公司法》 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同样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主要规定也是在《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当中。具体步骤: 1)申请 公司集团的设立申请, 需要由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专门机构提出申请, 并提交下列文件: ( 1) 设立公司集团的申请书;( 2) 公司集团的简要介绍; ( 3) 公司集团的基本情况; ( 4) 公司集团章程; ( 5) 可行性研究报告, 等等。 2)审批 审批通常先由国家试点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提出申请, 经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同意后, 报送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专门机构审核, 最后由国务院批准。地方性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提出的申请, 由省、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3)登记 根据《暂行规定》 , 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 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暂行规定 第7条) 。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其他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暂行规定 第8 条) 。 4、 公司集团成员企业转投资法律规制的不足 转投资, 是指公司成为他公司之股东, 亦即公司以出资、认股或收益出资额或股份等方式, 而成为他公司股东的行为。 我国《公司法》第15 条规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对双向转投资行为没有进行必要的限制, 没有考虑到公司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由于交叉持股而引起的虚增资本、操纵公司董事会等问题 5、企业集团中的垄断问题 企业集团可以依靠规模经济的优势取得规模效益,能够有力地推动经济的发展,但出于企业集团特殊的结构形式和运行方式,极易形成垄断。除经济性垄断之处,我国还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行政性垄断。 三、完善的建议 1.加强关于企业集团的立法 综观西方国家关于企业集团的立法,对企业集团专门予以立法。我国也可鉴见。 目前,我国处理企业集团的问题,适用母子公司模式。但《公司法》其中对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缺少规定,尤其是没有界定母公司对子公司所持股份的比例,也未对母子公司间相互持股问题作出限制性规定 2、严格按《公司法》进行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加快公司制度的建设 对于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要确立起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的地位,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 对于从属企业,应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于集团内的全资从属企业,应向多元股权结构改变,从而使其成为集团内核心企业的控股子公司。 3、加强对从属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确立核心企业对从属企业的损害赔偿制度,防止核心企业滥用权利;确立核心企业对从属企业的财务弥补责任,保证经营中的利益协调;规定从属企业有权拒绝核心企业作出的不合理的、可能严重损害从属企业权益的指令,确立一定的诉讼程序保障从属企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 4、制定反垄断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法律管制 我国的反垄断法应当规范企业合并,既要能够保证企业通过兼并其他企业形成规模经济,又要有效地控制企业集团的规模,防止垄断的形成,将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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