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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停止形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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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停止形态.ppt

刑 法 学 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从犯罪人开始犯罪预备行为时起,至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前的整个犯罪预备阶段,可能出现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两种形态; 从犯罪人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开始,至犯罪实行阶段终了前的整个犯罪实行阶段,可能出现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两种停止形态; 犯罪完成之时,便是犯罪的既遂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的存在范围 1.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过失犯罪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的不是故意危害社会而是过失的心理,我国刑法又限定只有发生危害结果且刑法分则条文有明文规定的才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犯罪不可能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等犯罪未完成形态。 2.间接故意犯罪也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间接故意实施的危害行为只能在造成了为刑法所禁止和惩罚的危害结果时,才能构成犯罪。由于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等停止形态不可能具备法定的危害结果,因而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3.依照法律规定一着手实行即告完成犯罪的举动犯,不可能存在犯罪未遂。例如,现行刑法典规定的煽动分裂国家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我国刑法中把“情节严重”、“情节恶劣”规定为构成犯罪限制性要件的情节犯,也不可能存在犯罪未遂;突发性的直接故意犯罪案件由于一般不存在犯罪的预备阶段而直接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因而往往也不可能存在犯罪的预备形态以及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而只有犯罪未遂。 二、犯罪的既遂 犯罪的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 1.结果犯。即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志的犯罪。这里所说的法定的犯罪结果,是指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而给犯罪客体所造成的、法律规定的、物质性的有形损害结果。这类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较为常见,如故意杀人罪、抢夺罪、诈骗罪,等等。 2.行为犯。即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是,这些行为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的,按照法律的要求,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这类犯罪在我国刑法中亦占相当的数量,如强奸罪、偷越国边境罪、脱逃罪、诽谤罪等。 3.危险犯。即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如破坏交通工具罪、放火罪、决水罪、投毒罪等。 4.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如我国刑法规定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 赵某,某日晚ll时许,赵某从一朋友处喝酒后回家。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他前面有一妇女单身行走,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的皮包就往回跑。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喊到:“赵某,你怎么抢我的东西?”赵某回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上前去说:“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该妇女护送到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3000元。   [问题]赵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并说明理由。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 《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在客观方面的特征: 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所谓犯罪的预备行为,是指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各种便利条件的行为。 2.在主观方面的特征: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2)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这是构成犯罪预备的实质要件,也是区分犯罪预备和预备阶段的中止的显著标志。 1. 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由于准备犯罪工具是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所以刑法典将其明列出来。从司法实践中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棒、毒药、麻醉剂、捆绑他人用的绳索等; (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如钳剪、刀斧、锯挫、爆炸物等; (3)专用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等; (4)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如翻墙用的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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