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法学方法论.ppt

  1. 1、本文档共43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法学方法论.ppt

法学方法论 张正印 QQ:154928808 方法 方法是达到特定目的的行动和思想步骤 亚里斯多德:前分析篇-后分析篇 法学方法论 法律方法 法学方法 法学方法论 法律方法论 法律方法论是指:可用以发现特定法律制度或法的体系内,与具体问题或争议的解决有关的原则和规则的方法知识的总和。 三个部分: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 美国现代法理学家罗斯科?庞德在其法哲学导论的第三章把法律适用划分成三个步骤:(1)找法;(2)对所选定或者确定的规则进行解释;(3)将如此找到和解释的法律适用于争议。 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王泽鉴 历史分析方法 :依案件事实发生顺序分析法律关系 请求权分析方法:从请求权出发分析请求权成立的事实条件。 谱系 萨维尼-耶林-拉伦茨, 日本的碧海纯一-川岛武宜, 台湾省的王泽鉴-王仁寿,梁慧星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与格林笔记 本书分为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和雅各布·格林笔记两部分内容。 上篇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 第一部分 法学的绝对研究方法  第一章 解释:语文学视角下的法学   第二节 解释的三个要素   第四节 解释的最高任务   第五节 解释的原则概说   第六节 民法解释的批判性历史概要   关于哲学与法学之关系的论述 历史研究则受到尊重。其原因在于,法学界有很多普通的学者把法的历史性研究而不是哲学性研究视为常规。真正的学术贡献也是由从事历史性研究的法学家作出的。 萨维尼批判了一种在那个时代比较流行的做法:把自然法学作为基础知识置于实在法研究之前。他认为这显然贬低了哲学,仅仅将其视为历史研究的基础知识。没有自然法学,法学研究也会同样出色。 萨维尼曾经把法律史分为外部法律史与内部法律史 前者把法律史视为国家史或民族史的一部分,主要关注法律如何在与其他政治或社会因素的相互关联中获得发展; 后者主要关注法律体系是如何在其内在关联中发展演进的。  第二章 法学的历史性研究   第一节 历史的内在关联性   第二节 历史区分   第三节 法学与政治学、历史学的关系 第三章 法学的体系性研究   第一节 什么是体系   第二节 法体系的形式要素   第三节 关于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   第四节 哲学对法学的影响 第二部分 法学的文献性研究  第一章 阅读的原则   第一节 批判地阅读   第二节 历史地阅读   第三节 把上述原则具体运用于文献性研究  第二章 法学对文献的需要   第一节 法学研究史   第二节 研究的成果:书籍知识  第三章 关于法律书典的详细说明   第一节 民法领域的文献   第二节 刑法领域的文献 第三部分 法学的学院性研究方法  一、书籍印刷术的发达对大学的影响  二、大学教学的目标  三、把上述理论运用于法学  四、现行大学体制下的法学研习  五、辅助手段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的结构 第一章、现代方法论上的辩论外 第二章、导论:法学的一般特征 第三章、法条的理论 第四章、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 第五章、法律的解释 第六章、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 第七章、法学中概念及体系的形成 一种全新的法律方法论 卡尔?拉伦茨,生于1903年,卒于1993年,德国上世纪著名的民法学者,在民法领域,他的《德国民法通论》和《债法总论》为其奠定了泰斗级地位。但是他不仅仅只是一个杰出的民法学者,如果这需要证明的话,《法学方法论》这本成书于上世纪60年代,历经六次修订(1992年)而愈见其学术价值的法哲学著作无疑是最直接的证据。 价值导向的思维方式 拉伦茨的目的不只是探讨一种机械的法规范适用或是纯思辨的法价值演绎,毋宁说是在法律适用的个个环节中引入一种开放的法价值意义体系。 法作为一种一般人类精神的产物,在适用的过程中是如何与一个更具体的情境中的“意义脉络”相协调。 “本书将指出,法学针对‘价值取向’的思考也发展出一些方法,借助它们可以理解及转述既定的价值判断,而进一步的评价行为,其至少在一定的界限内,必须以此等先决的价值判断为准则。就此而论,评价行为是可审查的,对之亦得为合理的批评。 然而大家必须了解,以此种方式获得的结论,其可靠以及精确性,决不可能达到像数学上的证明及精确的测量那样的程度。 虽然如此,还是可以认定法学是一门学问,只要我们把学问理解为:一种获得知识而进行的,有计划的活动。与其不假思索地将一种――对于其他学科而言或者是恰当地――狭隘地学术概念转嫁到法学上,进一步因其不能满足此概念地要求而否定法学有获得认识的能力,‘倒不如尝试由法的特质出发,来确定法学的特征’。 法体系应该用诠释学的观点来说明 前理解是使理解成为可能的积极条件, 要将之与负面意义的先入之见向区别,后者是在获知事物时必须排除的障碍,但是伽达默

文档评论(0)

msb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134116003000000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