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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劳动关系专题.ppt
第一章 劳动关系专题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构成: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民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王某系外来务工人员,2008年2月4日,王某进入上海某装配公司(以下简称装配公司)工作,在流水线担任普通工人。装配公司一直未与王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只是口头约定王某每月工资为2500元,另根据实际工作质量以及单位效益情况发放数额不定的绩效奖金。王某对工作一直兢兢业业,装配公司也一直按照当初的约定支付了工资。直至2010年5月,王某的女儿生病住院,需要回老家照顾,于是王某向装配公司提出辞职。但是王某提出由于单位一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自己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单位应当支付给他11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装配公司对此无法接受,双方遂发生争议,王某依法诉诸劳动仲裁委员会。 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王某认为装配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而装配公司则称自己一直都为王某支付了工资,也提供了相应的劳动条件,王某没签合同对他没有任何损失,而且王某对此一直未表示异议,现在提出赔偿请求有违诚信,同时,装配公司还认为王某已经超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应当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其中装配公司提出王某的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做出了新的规定,将时效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仲裁时效,另一类是特殊仲裁时效,其实本案的关键正是“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是适用一般时效规定还是特殊时效规定。 一般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一年,并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就开始计算。 特殊仲裁时效:如果是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发生的争议,则仲裁时效不受一般时效规定的一年期间的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随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了,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讨论题 1、该劳动争议是适用一般时效规定还是特殊时效规定? 2、“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其性质上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3、本案应如何处理? 回到本案,《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但对双倍工资的时效并未进行明确规定。本案中,要弄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适用何种时效规定,其实首先要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性质进行界定。一般认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因此,其性质上并不属于劳动报酬,自然也就不适用特殊时效的规定,而应适用一般时效规定。本案的王某自2008年入职之日起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直至2010年5月他才提出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显然已经超过了一般时效规定的一年时间,同时,其又不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王某的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结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过程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达到预期的结果。 劳动关系是人们在劳动过程中结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种具体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1、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 2、兼有人身和财产关系 3、基于劳动合同确立,通过劳动过程实现 二、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劳动关系主要包括: ①劳动报酬方面的关系 ②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方面的关系 ③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关系 ④职业培训方面的关系 ⑤劳动纪律方面的关系 ⑥社会保险和福利关系 ⑦劳动争议的解决所涉及的关系 ⑧劳动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方面的关系 上述八个方面是我国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也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此外还包括以下方面: ①劳动就业方面的关系 ②工会组织方面的关系 ③参加企业有关单位民主管理方面的关系 ④技术工人的培养和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和就业方面的关系。 2、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 ①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 有关国家机关(如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和工会组织由于调解、仲裁和审理劳动争议而产生的关系。 ②执行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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