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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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新疆电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新疆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及《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疆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调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违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新疆省调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监管章程条款处理。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新疆省调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新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新疆省调负责新疆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新疆电网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新疆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2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新疆省调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2分/月考核。 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新疆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应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黑启动方案并报新疆省调,定期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应根据新疆省调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对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按5分/次考核,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3分/项考核;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按10分/次考核。 第十条 并网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联席会议及新疆省调组织召开的调度、方式、保护、通信、自动化等专业工作会议。不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按5分/次考核;不参加专业工作会议,按5分/次考核。 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等相关规定及时向新疆省调汇报事故情况,否则按5分/次考核。瞒报、谎报、逾期不汇报者,按10分/次考核。 第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定期开展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在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及时与新疆电力公司签定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签订,未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者不允许并网运行。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十五条调度机构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第1类为立即停运(或跳闸),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6分/10万千瓦考核;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3分/10万千瓦考核;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0.5分/10万千瓦考核,因机组严重故障等特殊原因造成超过计划停运时间的,应按《新疆电网调度规程》的规定及时汇报新疆省调,经核实满足《新疆电网调度规程》相关规定并许可延期的可免于考核。 机组非计划停运期间,按(发电机组装机容量×非计划停运小时)×0.25分/10万千瓦实时考核。对重大设备缺陷造成机组长期停运的,应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转检修申请,满足《新疆电网调度规程》相关规定许可转为检修状态的,不再按非计划停运考核。 新疆省调批准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进行消缺,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但工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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