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演苏有关《关于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研究报告》.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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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演苏有关《关于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研究报告》   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03年,中国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3880.4亿元,其中人身保险实现保费收入3010.8亿元,同比增长32.4%。   然而现在看来,这种高增长可能仅是一种表面繁荣。   在保险业总资产、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业务收入等数量指标屡创新高的同时,我们应思考这些问题——国民商业保障的程度与质量是否真正提升?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与影响力是否真正改善?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否真正发挥?保险业是否真正奠定了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和经济基础?   中国保险密度的数字至少存在40%的泡沫,因此,国民商业保障的程度和质量被严重地虚拟化   2003年,中国人身险业务保费收入为3010.8亿元,占总保费的77.59%。其中,以银行保险业务为主体的分红产品保费收入为1670.01亿元,占人身保险费收入的55.48%,其他类型的人身保险费收入为1340.79亿元。   通过对分红保险产品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大多数分红保险业务的保障程度非常低。与保障有关的保险责任多为疾病或意外死亡,保险责任发生后可以获得的最高保险金额大多仅略高于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实际上,它就是理财业务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按照国际保险业通常的统计惯例,这部分业务收入并不能按照保险费记账,而是作为托管资金进行统计。因此,我们在保险费统计口径上将2003年保险费收入中以理财业务为主要功能的分红业务收入进行剥离,再将2003年分红保险业务中存在的保险保障因素与当年94亿的万能寿险和投资连结保险业务中存在的理财因素相互抵消,则2003年我国的保险费收入就会调整为2210.39亿元。   按照此数据重新推算,2003年我国的保险密度应当调整为163.73元,并非官方公布的287.44元,即保险密度泡沫成分高达43%。如果我们再进一步将94亿元的万能寿险和投资连结保险业务收入从保险费收入中剥离,则2003年的保险密度就会调整为156.77元,即保险密度泡沫成分为45%。   保险密度通常反映的是人均保险费支付状态,通过对于保险密度的判断和分析,可以基本了解一个国家和地区国民的商业保障程度和质量。尽管对于2003年我国保险密度数字调整后的163.73元仅仅是根据中国保监会网站可以获得的部分数字的推算,但中国保险密度的数字至少存在40%的泡沫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这样高比例泡沫的存在,使人容易误以为中国民众已经具有较好的保险意识,商业保险公司已经在逐步提高国民的保险保障程度和质量。实际上,这种由高比例泡沫组成的保险密度指标是在严重地误导政府、误导社会、误导舆论、误导民众。如果我们再扣除财产保险费收入因素,只按照官方公布的人身保险费收入数字统计,人身保险费收入对应的保险密度约为224元,剔出40%左右的泡沫因素后,人身保险的真实保险密度数值实际上仅约为134元。   按照同样的统计口径和逻辑框架,保费增长率也成为一个需要重新计算的指标。2003年我国保险市场总保费收入的77.59%来自人身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共3010.8亿元,同比增长32.36%,超过年总保费增长率的5.26%,但其中理财产品的保费收入达1764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58%和人身险保费收入的66%。假定按照7%的标准对于包括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寿险在内的1764亿元理财型业务,平均提取其中具有保险保障功能的风险型保费收入,则为123.48亿元,即2003年全国人身保险业务中的风险保费收入应当调整为1370.28亿元,调整后的人身保险风险保费收入与全部财产保险业务收入之和为2239.68亿元;也就是说在2003年全部保险业务收入的3880.4亿元中,对于国民经济和国民人身保障最具有真实意义的风险保险费收入仅为2239.68亿元,其中与全部保险业务收入之差的1640.72亿元均为“泡沫”,这种“泡沫”成分达到42.28%,与保险密度的“泡沫”比重大体相当。   由于2002年的保险费收入中已经存在相当“泡沫”,2003年只不过是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将“泡沫”吹得更大,保费增长率指标中比上年膨胀的“泡沫”应该不少于20%。因此,我国国民商业保障的程度和质量被严重地虚拟化。   在国家财力有限而形成的国民社会保障程度和质量捉襟见肘的情况下,本来可以依靠国民自身财力建立的商业保障体系并没有在保险业务收入高速增长的情况下获得实质性提高,反使得政府决策机关和整个社会很难了解中国民众的真实和实际的保障状态。高速增长的人身保险业务规模和保险费收入中的高比例泡沫掩盖了中国民众商业保障程度和质量的真相。   保险公司不计承保成本、不考虑产品定位、不分析是否偏离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方向,盲目地以增加现金流为目标   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应来源于承保利润还是投资利润,一直是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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