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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复习指导书
第一章 合同法的有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一般规定
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的形式
第10 条、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的变更
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违约及不可抗力
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283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施工、窝工等损失。
当事人的补救措施
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119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的分包
第272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隐蔽工程检查
第278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时,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工程质量责任
第282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 年7月3 日)
公路建设监督
第2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公路工程的质量和技术标准
第26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公路工程建设与环保
第30条、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
第10条、 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
第14条、 法律、法规对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作出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23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第25条、 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28条、(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人员和设备,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监理管理制度,保持监理人员稳定,确保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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