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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案例讲座.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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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案例讲座 杭州风帆中学 潘建平 一组数据带给我们的思考: 有关统计数字表明:1999学年,杭州市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197人,2000学年非正常死亡136人,2001学年非正常死亡123人。 ??? 伤害的主要方式是不当教育惩戒及教师的心理惩罚、学生间的肆意侮辱等,包括老师或学生群体之间私下起外号,嘲讽、取笑学生的有关私人问题(如家庭背景、父母职业、个人缺陷或日常行为习惯等);向他人脸上吐唾沫、泼粪便、剥衣服等,强令他人从跨下爬过;在公共场合的惩罚或带有示众性质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对隐私的侵害,如侵入他人私人领域(书包、日记、通信、身体等)并予以公开宣扬,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校园暴力所带来的不安全的校园情境,对学生人身安全的危险及威胁所造成的学生身心伤害……? 哪些学生更容易受到伤害? 那些成绩较差、上课时小动作较多、爱说话或者爱与老师对着干的学生?. 性格内向、较为内敛、孤僻的少年儿童. 调查显示,有相当多的少年儿童(19.9%)在受到委屈或伤害时采取了“谁也不告诉或无人诉说”的应对策略。 学生在学校中最怕什么? 调查数据显示,30.8%和29.5%的少年儿童最怕“老师批评或体罚”和“被人瞧不起”. ???? “老师批评或体罚”是近年来反映较多的.有三分之一的学生惧怕老师的批评或体罚. 调查还显示,在学校中,经常有“被老师罚站罚跑”、“放学后被罚留校”、“被老师讽刺、挖苦、责骂”、“不让进教室听课”、“罚抄课文或作业多遍”、“被老师打”等经历的学生,累加起来占学生总数的17.1%(平均为2.85%),偶然有此类经历的学生平均为24.1%。害怕“老师批评或体罚”的学生,在城市分别为27.6%。 体罚是一种以有意识地造成学生身体的痛苦来制止和预防学生某些问题行为的惩罚方式,多以罚站、罚跑、罚抄课文或作业、放学后留校、打骂等为代表形式,在传统教育中一直被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而被广泛地使用 我们的困惑:: 针对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 1.监护与被监护关系; 2.委托监护关系; 3.教育管理关系。 模糊所在: 如果按监护与被监护关系论,学校就得承担无过错责任,对学校有失公平;学校接收学生是《教育法》的要求,因而家长委托学校监护这一说法站不住脚。 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课间被李某、王某撞倒造成身体伤害,李某、王某均系未成年人,其在校期间,学校应当承担教育、管理的责任。因此,对杨某在校期间身体被伤害,该小学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应由两名学生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在他们不慎致伤杨某的过程中,学校不存在管理过错,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当按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学校责任,即学校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无过错的即无责任 学生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原告张帅原系被告学校学生,第三人苗全收曾任原告所在班级体育教师。苗在任教期间,曾因原告违反课堂纪律对其进行过两次体罚(用脚踢及橡皮筋崩脸)。1994年4月15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原告私自到其他年级军训场地玩耍,苗追过去用手拽住张的红领巾推搡,并杵其一拳。张当时感到胸部发闷,中午回家后全身抽搐。经送医院诊断,被确诊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因治疗效果不佳,又先后多次去医院治疗。原告治疗先后共花医药费5655.6元,去外地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费24元。事后,原告父亲多次要求学校处理未果,代理原告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8038.68元。 学生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于1995年4月14日判决如下: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321元,住院营养费150元,伙食补助费120元,护理人员误工工资150元,外出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24元,总计5950.2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 人民法院采纳这种意见:应由学校作为被告,教师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教师实施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理由是 1.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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