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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贸易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案例 物种流失, 就得多花冤枉钱 第一节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贸易 一、知识产权的含义 知识——人类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取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它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和先进的生产力。 自然科学:基础理论 应用理论 人类知识总和 工程技术 社会科学:文学 艺术 政治 经济 历史等 知识的特征: 实践性 延续性 关联性 实用性 产权——即通常所说的财产权,是指财产拥有者对其所拥有的财产的法定权利,包括独占权、支配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其他任何人未经财产拥有者的许可,不能享有上述权利。 财产权可分为有形财产权与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即智力成果拥有权,是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指公民或法人以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发明、成果和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智力成果)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无形性:是人类智力劳动成果,但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 专有性:表现为其独占性和排他性,即知识产权所有人享有任何人非经他的许可不得享有或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权利。还决定某项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只能是一个,知识产权只能授予一次。 时间与地域的有限性:只能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的地域内受到保护。 可复制性:存在被假冒和侵权商业利用的可能性。 三、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的作用 传播科学技术 加速经济发展 商品中高科技含量大大增加 缓解贸易逆差 四、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的方式 许可贸易:是知识产权人授予他人拥有和实施该知识产权的权利。制造、销售载有该权利的产品。(专利许可、商标许可、专有技术许可) 技术咨询与服务:是通过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获取报酬的行为。 与合作生产、工程承包结合的技术贸易: 与投资结合的技术贸易(折资入股) 与设备结合的技术贸易 计算机交钥匙合同(软件系统) 知识产权服务(后续服务)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189页)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不正当竞争 (二)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发展中国家商标、厂商名称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解释中列出的不正当竞争 (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 二、假冒与仿冒 假冒:以某人物品当作另一人物品来欺骗公众。 可分四类:明显假冒(用他人商标) 非明显假冒(用他人真货样) 明显逆假冒(贴自己的商标) 非明显逆假冒(没有标志) 仿冒:是一种性质恶劣的商标侵权行为,并且有更为明显和恶劣的假冒行为。 “冒牌货物指包括包装在内的任何如下货物:未经许可而载有的商标与此类货物已有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其基本特征不能与此种商标相区分,并因此在进口国法律项下侵犯了所涉商标所有权的权利。” 第三节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国家单边保护 (一)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旨在对一切形式的对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进口做法提供法律救济和保护。允许受侵权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为被侵权行为提供法律救济。 例如:专利权受到侵害、商标权受到侵害、著作权受到侵害、冒充真货等。 关于337条款 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商标注册的马德里协定》 保护地域标志的《里斯本协定》 保护著作权的《伯尔尼公约》 保护集成电路的《华盛顿条约》 以上主要适用领域详见书本第196页 第四节 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简称TRIPs) 一、知识产权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新议题的原因: 1、以往的公约多涉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程序方面的问题,而对各国的实体法要求很少,也就说没有制定一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 以往公约着重规定的是知识产权取得的程序以及最低限度的保护要求,而没有规定当侵权行为发生时,知识产权人和各国当局所能采取的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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