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使用手册(1.2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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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使用手册 (或者增值税实践指南、增值税札记等等) 黑体:增值税暂行条例 宋体: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华文中宋:规范性文件 楷体:自我解释 幼圆:专题 楷体:第一次修改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50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部分征收增值税的消费品,因此按照征税对象划分,流转税分为增值税和营业税。 货物的流转税征收划分: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有形资产中,动产缴纳增值税,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受托加工最后体现在委托方(对方)的销售里,而加工(包括委托加工)反映在(己方)销售里面,不需要另外规定纳税义务。 《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41号) 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自己货物的修理修配含在(己方)销售里。 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劳务的流转税征收范围: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缴纳增值税,其他营业税条例列举的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问题解答》(国税函【1995】288号) 七、问: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288号文件有两个版本,因为总局发文的时候出现了疏漏,即有两个第三条。后来通行的文本都作了修正,即把第二个“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后面的条文顺延。但总局近年关于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清单采用的是原先的版本,因此根据(国税发[2009]7号文件)的规定,288号文件上面这条没有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12-19财税[2008]170号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对应的条文) 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第七条 纳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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