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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转增值税研究 2011.11.28 目录 一、相关法律文件 (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基本规定,包括纳税人、应税服务、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要素。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是对试点实施办法的补充,主要是明确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适用税种的协调和政策衔接问题。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主要是明确试点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和解决个别行业税负可能增加的政策措施。 二、具体解读 试点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上海市。 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应税服务范围: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具体范围细分见实施办法) 试点范围与时间 3.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分析:上海市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月1日起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例如,按月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申报缴纳的是2011年12月实现的营业税,2012年1月实现的增值税应于2月申报缴纳。 主要税制安排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服务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分析: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1.税率 主要税制安排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2.计税方式 主要税制安排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分析:全部收入即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而且应注意,《试点方案》明确,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3.计税依据 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 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加之本次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为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试点方案》从四个方面做出了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 3.跨地区税种协调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 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 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1.税收收入归属 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 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分析: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 如对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等,具体参照财税〔2011〕111号及以后相关文件执行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 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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