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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划修改的程序。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3.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 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4.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5.近期建设规划的修改?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节?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 二、与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有关的法律责任 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具体规定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1)有法人资格; ? (2)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3)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4)有相应的技术准备;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与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有关的法律责任 ?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具体规定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1.资质管理行政主体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其标准如下: 2.资质等级与标准 (1)申请程序。 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2)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资质等级有效期2年。 4.资质管理程序 3)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4)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2)审批程序。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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