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06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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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邮政储蓄定期存单 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8月) 总则 为加强邮政储蓄个人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储蓄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邮政储蓄个人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质押贷款)是指邮政储蓄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未到期整存整取定期人民币储蓄存单(以下简称定期存单,包括特种存单)为质押担保且到期一次性收回本息的贷款业务。 各地应树立科学、正确的发展观和管理观,严格按照信贷规律办事,既积极又稳妥地经营和管理小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要坚持“稳健发展、严格管理、加强培训、监控过程、确保质量”的策略,努力实现贷款业务发展目标与“零坏账、零案件”管理目标的动态平衡。 借款人以本人名下的存单提供质押担保的贷款称为本人质押贷款,以他人所有的存单提供质押担保的贷款称为他人质押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质押存单所有人称为出质人(即担保人,下同),同一笔贷款只能对应一个出质人。 准入管理 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实行系统内准入管理,必须经上级邮政储汇部门授权或批准后方可开办。 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属全国性业务,由国家局储汇局对省(区、市)储汇局统一授权开办。计划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省(区、市)储汇局必须向国家局储汇局递交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经国家局储汇局授权后才可开办,国家局储汇局授权的内容包括业务种类、期限种类、贷款限额、授权期限等,受权单位必须接受和遵守授权单位的授权、授责书(详见附件1、2)。省(区、市)储汇局按照国家邮政局《邮政金融业务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国邮〔2004〕535号)规定逐级授权开办,并向监管部门报备。 省(区、市)储汇局应选择管理条件好、贷款需求丰富的网点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逐步推广开办范围。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网点内储蓄业务与邮政业务应有物理上的隔离,设立专门的窗口或柜台办理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安装或配备监控设施、身份证鉴别仪、存折(单)鉴别仪,办理紧急贷款业务的网点还须配备传真机(农村地区网点的上述要求可适当放宽)。 省(区、市)储汇局、地市及市县储汇部门应定期(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报上级管理部门)对小额质押贷款业务进行专项检查及评估,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可依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罚的措施包括:暂停办理部分或全部质押贷款业务,对违规单位的贷款利息收入不予分配或直接扣收作为罚款,给予相应责任的处罚等;对不符合继续开办条件的市县局、网点,应取消其资格,并在计算机系统中关闭其相应业务功能。 邮政储蓄网点必须指定3个以上业务人员负责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其中包括经办人员(普通柜员)和复核人员(综合柜员)以及审批人员(网点负责人或支局长)。 小额质押贷款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在邮政储蓄机构工作的从业经验,熟练掌握储蓄基本业务处理; (二)经过必要的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知识培训; (三)取得地市储汇局以上(含)管理部门核发的考试合格证,其中地市局质贷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省(区、市)储汇局以上(含)管理部门核发的的考试合格证。 贷款对象及条件 小额质押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小额质押贷款的质押物必须是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尚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定期人民币储蓄存单。凡所有权存在争议、已做担保、挂失或被止付、冻结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物。未设置密码的定期存单不允许作为质押物。 贷款应发放到借款人在邮政储蓄开立的个人活期结算账户中,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贷款。 借款用途应为个人消费、生产经营周转等,不得用于证券、期货等方面的交易,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明确规定禁止的经营项目; 授权省局质贷管理员办理省级额度范围贷款的审批及审批撤销,质押物的二次止付、解二次止付及解二次止付撤销; 授权省局风险管理员负责对小额质押贷款业务日常交易的检查、监督; 授权省局风险管理员负责进行贷款机构管理,对贷款机构状态进行维护; 定期征求质贷管理员和风险管理员对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发展的建议和意见,提出工作改进措施和方法。 省(区、市)储汇局质贷管理员: 负责辖区范围内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对贷款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上级和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的信息; 具体执行辖区范围内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授权管理,包括拟定、下发、变更、废止授权、授责文件;设置及调整计算机系统中的授权权限和参数(现暂由业务管理员操作); 负责辖区范围内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营销、培训等工作; 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贷款的审批及审批撤销,贷款资料的保管,质押物的二次止付、解二次止付及解二次止付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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