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评价激情犯罪中的心理因素浅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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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评价激情犯罪中的心理因素浅析 【摘 要】对于激情犯罪,世界多数国家在立法上都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起因、主观、对象等就应当对激情犯罪者从轻、减轻处罚。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出激情犯罪的相应界定条件或者处罚的适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激情犯从宽处罚的情形也屡见不鲜。鉴于我国目前缺乏一个统一的有拘束力的标准以及自由裁量权的混乱适用,激情犯罪对罪犯判处刑罚时所需要考虑的从轻或者减轻的主观以及客观情节仍需要我们认真的对待。 【关键词】激情犯罪;责任能力;刺激因素 1.引言 激情犯罪,并不是我国刑法传统意义上的罪名,是指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爆发性、冲动性犯罪。日本学者中田修指出:“一个人受到外在诱因的刺激,使其正常性格呈现麻痹状态,未经思索,即将冲动的感情瞬间化为沸腾的情绪表现出来,因而犯罪者,称为激情犯;人格被长期持续的热情所支配,湮灭理智而犯罪者亦属之。” 在情绪犯罪中,犯罪的发生其实经历了一个环境刺激(起因)——情绪紊乱到相当程度(主观状态)——情绪行为(所引发的行为)的过程。一般在激情犯罪案件中,行为人是受到某种因素的刺激,产生极强烈的情绪影响了自身的机能,从而导致了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能在情绪宣泄后,能理智的看待问题,对受害人予以补救,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应调查与处罚等。菲利曾言:“一个人的道德观念正常,过去的历史清白,其犯罪行为是由于某种社会激情引起的,这种犯罪是可以宽恕的。” 2.对激情是否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考量 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及程度对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会产生重要影响,并影响罪责判断与刑罚的判处。对于激情是否能够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学者分为肯定与否定两类,作者对此持肯定的态度。 激情是一种猛烈的暴发性的持续时间短暂的情绪状态,是最猛烈的一种情绪,因而最具有动力性。行为人处于激情状态,往往出现“意识狭窄”现象,即人的“认识能力朝某一专一方向发展,范围变窄”。从心理事实看,当行为人情绪过分激烈时这种注意的分配就会失衡,其必须调动更多的注意应对当前的环境刺激,其他方面的注意大幅减少甚至完全缺失。因此,当行为人处于激情状态时时,对于刑法所禁止行为的注意减少、控制自己不违法的注意减少,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也就降低了。 3.对引发激情的刺激性因素的考量 激情犯罪的发生有其内在的心理机制,使得在特定情况下情绪战胜理智实施犯罪行为,在此原因主要是指环境刺激。环境刺激是情绪犯罪的基本动因,行为人犯罪的主要动机是为了消除环境刺激带来的消极效应,如为了维护自尊、荣誉、名誉等。可以说如果没有环境刺激,激情犯罪不会发生。 主流观点认为考察环境刺激以直接性、真实性与非道德性为标准。直接性是指环境刺激需直接作用于行为人自身,对于其他人的刺激不能作为激情犯罪的考量动因;但刺激来源的直接或间接不是界定激情犯罪的关键。间接刺激只要使行为人的情绪达到了足够引发犯罪行为的程度,仍应当予以考虑。美英意等国认为对“近亲属”的侵害行为可作为间接来源。真实性是指引起行为人激情的事件必须是真实存在,认识错误不能作为情绪犯罪的刺激因素。非道德性是在前两个特点之上对于环境刺激的评价,如果环境刺激符合当下社会的道德,即使真实的直接作用于犯罪人,也得予以排除。 4.对被害人的过错引发激情导致犯罪行为的考量 激情是由一定的环境刺激所引发的,因为犯罪的对抗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对立,因此对行为人的情绪而言被害人的行为是主要的刺激因素。而且在多数案件中,被害人对行为人情绪的引发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过错。那么被害人的这种过错能否减轻行为人的责任呢?主流观点认为刑法体现的是犯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犯罪人的责任不能以被害人的过错来抵销。 在我国刑法上主要表现为:一是影响同一量刑幅度内刑罚轻重的选择或者不同量刑幅度之间的选择,使行为人得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影响某些情节犯的成立,使得行为达不到“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程度,从而不构成犯罪。可见被害人的过错作为情绪的环境刺激,它能通过对行为动机的影响进而影响刑法对行为人的责任判断。被害人的过错越大,行为动机的可宽恕性也就越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就越轻,责任也就越小。 5.对于激情犯罪人情绪相当强度的考量 边沁在论述同种情形对不同人的刺激时曾说过:“在不同的心灵中动因产生的苦乐比例会有不同,他不同于同样的动因在另一个人心灵上产生的比例。”相应的,并非所有的环境刺激都会达到足以引发犯罪的程度。那么,根据什么来推断行为人的激愤情绪已达到“忍无可忍”的强度呢? 标准可分为三类:一是主观标准,即以被告本人的实际反映为依据;二是客观标准,即以普通人在类似情况下的反映为标准;三是折衷标准,即先按客观标准加以衡量,然后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被告的主观特性加以综合认定。世界大多数国家,如瑞士、前苏联、印度、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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