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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毕业论文
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
姓名:
学号:
专业:法学本科
学校:金州分校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2005年10月
目录
内容摘要2
关键词2
一,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含义3
二,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实施的影响5
对于交通事故受害者来讲5
对医疗机构来讲5
对保险业来讲5
对国家来讲6
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来讲6
从车险本身来讲6
三,存在问题及立法建议6
(一)存在的问题6
(二)立法建议9
内容摘要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确立的一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根据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险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法定保险制度。这是国家为了保护道路交通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而采取的一项法定保险制度。这是中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提出机动车必须强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而此前第三者责任险只是一个附加险种,不具有强制性。但是,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条款,在一片赞叹声之中,高兴之余,随之而来便是对它的争议。事实是相应配套措施出台的滞后,使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仍然处于混沌状态。
关键词 《道路交通安全法》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社会救助基金
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
备受社会关注的我国首部涉及道路安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并于2004年的5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年4月30日由国务院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同时于5月1日起生效。 新法值得圈点的地方很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还是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这意味着,全国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这是中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提出机动车必须强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而此前第三者责任险只是一个附加险种,不具有强制性。这对于第三者权益的保障是飞跃性的进步。
一,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含义
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关于第三者按通常的理解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第一者,被保险人是第二者,除他们以外的均属于第三者。所谓的第三者责任是指由于疏忽或者过失致使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负有的赔偿责任 引自 孙积禄 著《保险法论》 第24页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1997年9月北京第1版。
。 所谓机动车强制险是指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一种强制保险。强制保险是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一般基于国家实施有关政治、经济、社会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政策需要而开办,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象都必须依法参加保险;设立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利用保险聚集众人的力量,分散风险的原理和大数法则,将被保险人个人原本难以承担的赔偿数额分散于社会之中,以减轻被保险人的损害、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保障社会的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现实中,很多法院运用了新交通法第十七条处理案件。安徽省马鞍山交通事故全责者亲属状告保险公司的理赔案,在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一审结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受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 2005年5月,金某酒后驾驶小客车与洪某的货车追尾,造成金某及小客车乘车人季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金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洪某、季某无责任。事后,受害人金某的妻、女、父、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 院经审理认为,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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