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新软优企业重点税收优惠政策专场宣讲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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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税收如何服务转型升级? → 技术创新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非“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结论: 税收如何服务转型升级? →企业重组 土地增值税→“暂免”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税收如何服务转型升级? →企业重组 59号文规定,如果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修改为: 59号文规定,如果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对股权支付相应的资产在交易当期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对非股权支付相应的资产在交易当期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税收如何服务转型升级? →企业重组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修改为: 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股权支付金额占支付总额的比重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占支付总额的比重 税收如何服务转型升级? →企业重组 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修改为: 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对股权支付部分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税收如何服务转型升级? →企业重组 四、管理要求 一般性重组:备查 特殊性重组:自行备案、申请确认。 税收如何服务转型升级? →企业重组 四个关键点: 一、59号文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关系 条例第七十五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结论:59号文是法人所得税制的例外规定。 (资产收购:A用股权收购B资产)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替换)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搬家) 税收如何服务转型升级? →企业重组 二、如何确定是一般性重组还是特殊性重组? (一)59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59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59号文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非常“六+1” 税收如何服务转型升级? →企业重组 三、如何理解对股权支付部分进行特殊性处理? 59号文规定,如果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税收如何服务转型升级? →企业重组 例题:甲企业购买乙企业80%资产,资产的计税基础30,公允价值300;甲企业用本公司股权作为对价支付,公允价值280,面值100,支付现金20,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股权支付比重为280/300=93%;非股权支付比重为20/300=7%。 问题: 乙企业 是否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如何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如何确认取得的股权的计税基础? 甲企业 是否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如何确认取得的资产的计税基础? 税收如何服务转型升级? →企业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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