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品名等案例.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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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案例分析思考 案例1:包装与合同不符致赔 某年中国一家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计值人民币128万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但出口公司实际交货改用其他包装代替,并仍使用原只有英文的贴头,国外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贴头,后向出口方提出索赔,出口方是否应该赔付? 案情分析: 许多国家对于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规定了有关包装和标签管理条例,近年来这方面的要求愈来愈严。有的内容规定十分繁杂,不仅容量或净重要标明公制或英制,还要注明配方、来源国、使用说明、保证期限等,甚至罐型、瓶型也有统一标准。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这些规定,否则不准进口或禁止在市场上出售。这些管理条例一方面用来作为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手段,另一方面则是方便消费者的需要。 从本案例来看卖方不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履行交货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1)规定: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箱。” 因此,出口公司的错误有二:一是擅自更换包装材料,虽然对货物本身的质量未造成影响;二是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贴头,由于加拿大部分地区原是法国殖民地,销售产品除英文外常还要求加注法文。对此,加拿大当局对某些商品已在相关的法令中加以规定。本例中买卖双力已订明用英、法两种文字贴头,更应照办。总之为了顺利出口,必须了解和适应不同国家规定的特殊要求。 案例2:数量短缺买方拒收 中国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lO%,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商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出口公司陷于被动。 案情分析: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此案中显然出口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自身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自身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6条明确规定: (1)“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2)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规定不适用。如果买方根据本款规定收取货物,他的权利和义务与上一款所规定的相同。 本案中,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因此,出口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 案例3:包装不当未引起重视受损 中国某公司向法国公司进口一批易燃液体化工原料,货到目的地后发现有少数包装因有缺陷而发生轻微渗漏现象。由于出口公司未及时采取补救和防止损失扩大的积极措施,结果货物入库后渗漏日益严重,以致引起自燃火灾。事后出口公司向法国公司索取全部损失的赔偿,但遭法国公司拒绝。 案情分析: 按本案情况,买方不能向卖方提出全额赔偿。因为买方已收到货物,货物已在他的占有之下,他也已发现因少数包装有缺陷而发生渗漏现象,他理应知道该商品有自燃的危险性,而应当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以免损失扩大。在此种情况下,买方有保全货物和防止损失扩大的责任。由于买方未尽自己的责任,而使该批货物自燃,因此卖方对该项扩大的损失是不能负责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6条 第(1)款规定: “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 按上述规定来看,买方只能就少数包装有缺陷而发生轻微渗漏的本身损失要求赔偿,而不能就买方因未采取适当防范措施而扩大的损失向卖方提出索赔。因此,法国公司拒绝中方公司提出的全额赔偿要求是有道理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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