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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通常亦称为契约,它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即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2)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3)合同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包括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合同的内容是有关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五)主合同和从合同 (六)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七)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三、合同法的概念和立法目的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三)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二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第三节 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程序 合同成立的程序是指合同当事人各方就合同条 款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包括要约和 承诺两个阶段,也是合同成立的必经阶段。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及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在于: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表示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其内容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未来订立或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而要约邀请则不一定包含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约束的意思。 (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取对话方式或信函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大多数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3.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效力是指要约发生的法律效力,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的约束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要约人的效力;二是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一般来说,要约对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对要约人有约束力,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随意变更要约内容或撤销要约。 4.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 (3)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4)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未作出承诺 (5)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000年3月,原告急需购进600台某型号冷暖分体名牌空调机,其法定代表人朱某于3月10日向被告发出了欲购600台空调机的电传,并在电传中言明:此型号是否有现货供应,并报价。 孙某接到电传后3月11日复电:此型号有现货,每台售价4800元,但库存有限,是否决定购买,请在本月底前答复。 朱某接到复电后,认为各方面都基本合适,只是价格上有些偏高,便于3月12日再次给孙某发出电传:我方有意购买,只是售价偏高,能否每台降至4500元。请复电。 可是,电传发出3日后,朱某再没有接到孙某的复电,3月16日,朱某第三次向孙某发出电传:如贵方不愿降价,我方愿以原报价购买600台,请留货,我方派专人专车前往。 随后,朱某派人租用6辆货车,亲自前往提货。于3月20日赶到被告处,才得知该公司已将库存的所有空调销售给了另一大商场,使朱某空车返回。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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