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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文本制作技巧和法律风险规避.doc
劳动合同文本制作技巧和法律风险规避
讲课人:罗 如 圭
湖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顾问
湖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
湖南广播电视台劳动保障事务特聘专家
湖南省就业培训中心劳动法律顾问
湖南保利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首席专家
联系方式:
个人网站:/index.aspx
专家公司网站:/
电子邮箱:luorugui@
传真:0731电话:0731办) 0731宅)
手机)
QQ: 438012021
MSN: luorugui@
(原任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助理巡视员兼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总队长)
一、订立劳动合同前应注意的事项
(一)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对劳动者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不履行上述义务,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员工因对用人单位不了解而流动性加大。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主动告知以下内容:
(1)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及职责、工作形式、层级关系等。
(2)工作条件:工作环境、职业危害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等。
(3)工作报酬:工资的结构、发放方式和周期等。
(4)其他重要情况包括:用工形式、社会保险、工时制度、培训与服务时间挂钩的规定、劳动纪律、考勤制度、请假制度、处罚制度等。
对于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只要属于缔结劳动合同有关的信息,用人单位也应当进行详细的说明。但是,劳动者的知情权也是有范围限制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劳动者知情权的范围。
用人单位不但应当履行主动告知义务,还应该注意保留已经主动告知的书面证据,使自己在将来劳动争议纠纷中处于有利地位。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保留证据:
(1)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公司以及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
(2)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劳动者)已向甲方(用人单位)充分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情况。乙方在本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视同已接受甲方告知的上述情况。
(3)制作《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告知函》,将有关情况详细列明在内,并设计一栏填写员工要求了解的情况,出示给劳动者要求其签名确认,并保留这个已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
(4)对于存在职业危害和特殊危险的岗位,用人单位最好单独制度告知书,内容包括职业危害和危险的具体情况,仍由员工签字,并由单位保管。
(二)认真进行入职审查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也有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年龄、学历、职业资格、身体状况等,既然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用好这个权利。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不仅确保用人单位招到合适的人选,而且还可以控制员工的入职成本并减少各种法律风险。
在实际工作中,对员工的入职审查特别要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1)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是否真实。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因此,对于一些与劳动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比如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工作经历等,用人单位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并可以通过公安部门、教育部门、求职者原工作单位调查了解求职者的基本情况。对那些中高端的管理岗位、特殊技术岗位,甚至可以委托专业的调查机构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后再录用。
(2)是否潜在疾病、残疾、职业病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今后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条件更为严格,并受到许多法律限制。首先,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给劳动者一定的医疗期;其次,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女性应聘人员如果已经怀孕,用人单位录用以后,许多劳动不能从事和安排,但单位方依法却必须对其尽很多的义务。即使怀孕的女职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她。最后,更为麻烦的是职业病问题。如果单位招聘来的员工是存在职业病的话,那么单位将为此付出更为严重的代价。因为《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员工在工作中发现患有职业病,如果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否则,由现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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