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汽车教学实训台及辅助设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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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汽车教学实训台及辅助设备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 第一部分 招标邀请函 受天津职工工业技术学院委托,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就汽车教学实训台及辅助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1.项目编号:JG2010-140 2.项目名称:汽车教学实训台及辅助设备 3.采购货物名称、数量: (见采购货物一览表) 4.交货期:用户指定(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5.交货地点:用户指定 6.发售招标文件时间:2010年7月28日至2010年8月16日12:00止,每日8:30至16:30(节7.发售招标文件地点: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财务科(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持有产品生产销售许可证,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它有效的资质证明文件)。 8.开标时间:2010年8月17日9:00时, 各投标单位须于2010年8月17日9:00时前递交投标文件。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9.开标地点: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开标室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八区嵩山道 邮编:300162 电话(传真)24710300 购买招标文件采购人) 联系人: 刘刈 邓国彬 李欣 账户:0302011429300093709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 2010年7月28日 第二部分 采购项目招标要求 1、本次公开招标为汽车教学实训台及辅助设备项目。 2、投标人须为信誉好、实力强,有采购项目应资质购条规3、投标文件应提供报价、供货周期、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及验收方式、售后服务等内容。 4、投标人提供的设备须国质量检测标对没国标应业标业标国强术标产还应国强术标该设备够满购产品质稳务方标对设备质费门务况购货览求为7*24小时术响应务标产现质问题,现场无备设备)货到验开始计标应对产负责终维护证有过维换主时经购应给标11、付款方式: (1)国产设备和非免税进口设备结算:签订货到点装调试毕经验付货总额0%,设备正常运行12个月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2)进口免税设备结算:采购人自行付款时:需方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设备全款汇入外贸代理公司指定银行,由外贸代理公司对外开具100%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外贸代理公司见供货商发货单即付90%的货款,余款10%于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后,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由外贸代理公司给付供货商(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国库集中支付时:需方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设备款的40%汇入外贸代理公司指定银行,由外贸代理公司对外开具100%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需方将设备款的60%汇入外贸代理公司指定银行。外贸代理公司见供货商发货单即付90%的货款,余款10%于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后,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由外贸代理公司给付供货商(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付款日期从合同送至天津市教委供应中心签收后第二日起开始计算。 12、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不诚信行为予以记录: (一)以虚假行为谋取中标、成交的: 1.以他人名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2.伪造有关资质证明文件的; 3.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 4.隐瞒在经营活动中重大违法记录的; 5.虚报产品质量的; 6.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与招标投标文件要求不符的。 (二)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串通围标的; (三)在采购活动开展前和进行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散发信函等材料,诋毁、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与采购人签订有悖于合同内容协议的; (五)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六)在合同执行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 (七)查无实据的质疑、投诉或者捏造事实和提供虚假质疑、投诉材料,以及不配合有关部门办理质疑、投诉的; (八)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管理部门、评审专家和监督员等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九)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13、诚信等级管理制度 供应商诚信等级根据其不诚信记录情况划分为五级,存在上述其中一项或一次不诚信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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