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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培训讲义.doc
企业所得税培训讲义
第一讲 纳税人
纳税人
税法第1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条例第2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税法第2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条列:第3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税法:第3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第4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适用税率为20%。
第二讲 国、地税征管范围划分
根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
(一)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二) 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⑴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⑵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三) 对其他具体问题的规定(5条)
(1)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⑵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⑶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⑷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⑸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第三讲 税收优惠
一、政策依据
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如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等。
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如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如新政发〔2010〕105号《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等。
二、税收优惠类别
税法中类别:
一、不征税收入(税法第7条)
二、免税收入(税法第26条 )
三、免税、减征所得(税法第27条:)
汇总纳税 核定征收
三、税收优惠方式
(一)税率减免 15%,20%
(二)税额减免
全额免税,减半征收,“两免三减半”
(三)税基减免
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
新税法中未出现:
再投资退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出口企业减免税、获利年度
四、具体规定
(一)不征税收入(我国企业组织形式多样,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公益组织,部分不经营主要靠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将不征税收入界定到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目的一是控制政府对企业补贴,符合企业会计制度;二是国家重点项目给予支持,提高资金适用效率)
(二)免税收入(消除重复征税)
(三)免税、减征所得(体现国家政策引导作用和政策导向性,关系到国计民生。花卉、饮料、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盈利较高,不是基本生活必需品,在优惠上与基本生活农产品有所区别)
(四)小型微利企业
(五)高新技术企业(由高新技术产品变为按高新技术领域,突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六)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七)加计扣除(技术创新)
(八)创投企业(技术创新)
(九)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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